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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1204-178704
发文文号
泰政规〔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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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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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有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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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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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泰来县拒服兵役人员惩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泰来县拒服兵役人员惩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业经县政府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泰来县拒服兵役人员惩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泰来县拒服兵役惩处人员暂行办法
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拟制拒服兵役惩处办法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训练管理部 国防动员部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2018年度义务兵拒服兵役除名联合惩戒情况的通报》(龙征〔2019〕29号)等有关规定,对拒服兵役除名人员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第一条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将县征兵办报送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第二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两年内不允许其出国(境);
第四条 教育部门不得批准其两年内升(复)学;
第五条 兵役机关负责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教育处罚人员积极主动上缴罚款,逾期不缴的,加大处罚力度;
第六条 宣传部门负责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新兵征集地与户籍不在同一地的,要将新兵拒服兵役惩戒措施函告其户籍兵役机关,由户籍地兵役机关报宣传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要切实认清联合惩戒对维护兵役法规权威、增强全面国防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阶段性重点任务,按照要求落实惩戒相关工作,形成社会震慑效应,凝聚社会共识,有效推动全县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tailai.gov.cn/pages/5df9c2c61d41c893f37d56f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