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191230-166393
发文文号
泰政规〔2019〕10号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12-30
-
分类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关键字
-
名称
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泰来县城区新建建筑安装燃气管道设施相关要求的通知
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泰来县城区新建建筑安装燃气管道设施相关要求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功能,根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规定,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设计安装。2019年起,在泰来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应在其开发建设地块内同步实施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做到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图审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图纸报审时,必须提供小区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三、签订专业安装合同。在泰来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开发建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要求。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小区燃气管道及新建房屋管道燃气工程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程序。
五、验收要求。在泰来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项目部分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内容。
六、其他要求。
(一)2019年起审批的房屋建筑项目燃气设施计入建筑成本。
(二)城镇规划区内较为偏远的地段,根据《泰来县燃气专项规划》和近期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建设计划,燃气主管网暂时不能到达的,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但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设计,并在施工中按设计预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
(三)在老旧小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已进户的小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时,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企业应给
予大力支持,并提供所需资料。
(四)在我县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实现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步"的,或者未按规定预留燃气设施安装位置的,燃气管理部门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9年5月7日印发的《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泰来县城区新建建筑安装燃气管道设施相关要求的通知》(泰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tailai.gov.cn/pages/5e0b02251d41c837b4c755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