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来县乡村振兴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扶贫开发计划。
(二)负责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三)根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组织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参与制定县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指导、监督各乡(镇)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负责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根据省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的标准、程序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推进实施。负责全县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任务,指导和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七)组织落实脱贫攻坚考核任务,开展全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并组织全县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工作。
(八)组织动员全县各级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协调中直、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统筹全县产业扶贫工作,指导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与完善。组织协调金融、保险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金融、保险扶贫政策。
(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老区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贯彻落实驻村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
(十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市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综合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任务,指导和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协调中直、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新闻宣传、典型发掘推广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拟订全县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省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的标准、程序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推进实施。负责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脱贫攻坚考核任务,开展全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并组织全县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工作。指导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贯彻落实驻村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
(三)财务项目股。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督促参与制定县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指导、监督各乡(镇)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负责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全县产业扶贫工作,指导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与完善。
(四)开发指导股。组织动员全县各级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指导全县金融扶贫、光伏扶贫等实施。组织协调金融、保险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金融、保险扶贫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政策,协调开展贫困劳动力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扶贫热线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行政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4名。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