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20210323-250080
  •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23 来源:泰来县
字号:
  一、泰来县出台《泰来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管理办法》,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办法(试行)。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文件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改革也作出相应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让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办法》的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鉴于军队已对现役军人相关保障作出制度安排,《办法》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象,且户籍在泰来县。“三属”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
  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进一步完善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本《办法》实施预计帮助困难退役军人人均生活水平达到我县平均生活标准以上。
  三、《办法》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结合实际情况和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主要诉求,《办法》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是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按其最困难的一个情形给予帮扶援助。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増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办法》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办法》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四、《办法》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借鉴现行较为成熟的帮扶援助方式,《办法》根据帮扶援助具体情形和对象基本需要,主要采取资金援助、实物援助和社会化服务援助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一般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发放现金。
  (二)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性住所等。
  (三)社会化服务援助。积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援助对象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帮扶援助标准根据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当调整。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办法》指出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生活援助: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00元—3000元的生活援助。
  (二)医疗援助: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因罹患严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补偿、医疗补助等普惠性保障后,仍难于承担自费费用,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年累计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视情况给予20%的帮扶援助,年累计帮扶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失能半失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要鼓励引导其选择集中供养。对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民政部门要积极采取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在核算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时,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享受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优先保障。
  (五)临时应急援助: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资料缺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元以下临时应急援助。
  (六)其他援助:本条(一)、(二)、(三)、(四)、(五)其中一款经援助后家庭依然严重困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可视情况给予帮扶援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围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办法》从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坚持依法援助、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4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提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帮扶援助与教育管理并举的思路,对退役军人不遵循守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惩处措施。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文件链接地址:/tailai/c100382/202103/c02_249870.shtm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