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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泰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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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改革,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关于泰来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意见的函》(齐自然资函〔2021〕4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必要性:我县于2014年制定《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泰政发〔2014〕21号);2015年3月19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2019年7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2019年8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2020年11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工作适当延期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20〕130号)。按照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对原《有偿使用》中基准地价标准、年租金标准等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增加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明确全额基准地价和政府纯收益基准地价标准。
  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原《有偿使用办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调整商业、工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与原《有偿使用办法》相比,商业用地:土地级别一级调整上浮5%,二级调整上浮8%,三级调整上浮15%,四级调整上浮15%;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一级调整上浮4%,二级调整上浮13%,三级调整上浮15%,四级调整上浮16%;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一级调整上浮5%,二级调整上浮8%,三级调整上浮12%。

泰来县商业、工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变化对比表


  (二)增加公用服务与公用设施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要求,新增加了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公共服务用地参照住宅用地标准,公用设施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

  (三)确定了全额基准地价和政府纯收益地价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要求,划分了全额基准地价和政府纯收益地价。全额基准地价即为土地成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纯收益。政府土地纯收益,即在国有土地上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开发而未进行宗地内拆迁平整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基准地价减去土地成本价格之后即为政府纯收益标准。
  三、具体条款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
  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属于开篇部分无需引用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条依据《划拨用地目录》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九条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二条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十五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
  第十六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款。
  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第三条第三款。
  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条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八条第九款第一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2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第三条第九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依据《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依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
  第二十五条依据《泰来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测算技术报告》;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泰来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成果验收意见的函》(齐自然资函〔2021〕41号)。
  第二十六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号)。
  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无需引用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号)。
  第三十条无需引用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无需引用法律依据。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文件链接地址:/tailai/c100381/202110/c02_249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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