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2026年3月 24日泰来县人民政府签发《泰来县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命令》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党的二十大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和要求,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命令》的基本框架
《命令》有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命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五条,分别对春秋防期时间、用火行为、防火禁忌和各项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命令》的主要内容
1.前言“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根据2025 年 10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1 次常务会议通过《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2.《命令》第一条:2026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期自3月1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期自9月1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可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市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命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草原和林草边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3.《命令》第二条:严格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从政府、职能部门、森林草原经营主体三个方面落实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严格管控高火险区,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森林草原扑救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解读】:本条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部门责任、包保责任和联防联保责任,确定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我市的首要工作、第一要务。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和防扑火队伍的工作纪律、工作方法提出要求,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和各项措施准备,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大的灾害的形成。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4. 《命令》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草区后,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坚持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阐明了在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草原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吸烟、烧纸、烧香、野炊及其它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并确定了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车辆的进入条件和防范措施,清楚地表明了应负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 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 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二十九条: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 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 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二)吸烟、烧纸、烧香;(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5. 《命令》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充分运用“两书一函”制度,对存在森林火险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问题跟踪问效。各乡镇(场)要紧盯全域全时段,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高火险区巡逻管控,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对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解读】:本条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隐患整改、全域管控和追责问责要求,一是强化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一线督导责任,规范运用 “两书一函”,对火险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问效,实现整改闭环;二是压实乡镇(场)属地责任,落实全域全时段排查、高火险区巡控、敏感区域死守要求,筑牢基层防线;三是强化刚性追责,对四类失职失责情形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 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解读】:本条明确了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火灾火情报告义务及渠道。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 警电话等报警方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 构(机制)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接到报警、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 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 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 挥机构(机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原文链接地址:https://www.tailai.gov.cn/tailai/c100381/202603/c02_616106.shtml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 230224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