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履职、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的重要载体,其制定主体资格直接关系文件合法性、权威性与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主体法定、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要求,从源头规范制发行为、防范违法发文、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泰来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行政管理实际,编制并公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出台目的
一是明确主体边界,划定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范围,杜绝无资格主体违规制发文件;二是强化源头管控,压实制定主体责任,规范制发程序,提升文件质量与执行力;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四是保障公众权益,便于群众、企业知晓文件制定主体与效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范围:明确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资格认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机构职能核定主体资格,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列入清单,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管理要求:列入清单单位须严格履行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落实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制度;未列入清单单位一律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已制发的一律无效。
(四)动态调整:清单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动态更新,按程序公布后执行。
四、创新举措
(一)清单化管理:以 “正面清单” 明确主体资格,实现资格可查询、权限可对照、责任可追溯,变事后纠错为事前防控。
(二)全链条闭环:将主体清单与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监督问责衔接,构建 “主体 — 程序 — 监督” 闭环管理机制。
(三)公开透明化:清单向社会全文公布,接受群众、企业与舆论监督,提升行政透明度与公信力。
五、成果应用
作为各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定依据,未列入清单不得制发;列入清单单位须按清单与程序规范发文,从源头减少违法违规文件。
原文链接地址:https://www.tailai.gov.cn/tailai/c103011/202603/c02_616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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