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20260917-642942
  • 关于《泰来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4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关于《泰来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4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7 来源:县水产总站 责任编辑:
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函〔2024〕975号)要求,我县组织完成了《泰来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经泰来县人民政府批准,已于2026年5月发布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规划于2019年底编制发布,在规范水产养殖审批、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上位规划和基础数据发生较大变化:一是《泰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实施,原规划部分功能区划与之衔接不够充分;二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应用,水域滩涂的地类、范围和面积变化较大;三是《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实施后,县域内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分区已作调整;四是农垦系统行政职能移交属地改革完成,泰来农场水域滩涂需纳入统一管理。据此,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开展本次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农渔发〔2016〕39号)、《黑龙江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修订技术指南,以及《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泰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等。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在泰来县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开展新一轮摸底调研,重新调查分析复核全县养殖水域滩涂及水产养殖状况;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为统一工作平台,运用地理信息技术结合实地测量逐项复核数据;征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并按意见修改完善;经泰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报泰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修订范围覆盖泰来县域内所有水域滩涂,包括泰来农场。根据省级修订技术指南所附农垦系统属地移交对应关系表,原齐齐哈尔管理局所属泰来农场属地承接主体为泰来县人民政府,其水域滩涂一并纳入;森工系统移交事项暂不涉及泰来县。规划期限为2018年至2030年,修订基期年为2024年。

(二)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泰来县地处嫩江下游,境内一江五河纵横交错,水域资源较为丰富。本次修订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衔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划定三类功能区。

1.禁止养殖区。

共7个,规划总面积300563.44公顷,其中水域滩涂14541.20公顷。

序号

禁养区名称

面积(公顷)

1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养区

231814.36

2

城镇开发边界禁养区

4114.80

3

黑龙江泰湖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

1244.66

4

泰来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养区

2.52

5

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4495.5

6

黑龙江齐齐哈尔二龙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5654.1

7

嫩江河道堤防禁养区

53237.5

合计

—

300563.44

禁养区规划总面积包含范围内的陆域面积,其中实际涉及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为14541.20公顷。

2.限制养殖区。

共3个,为黑龙江齐齐哈尔泰来东方红省级森林公园、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黑龙江齐齐哈尔二龙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规划总面积11046.16公顷,其中水域滩涂3442.75公顷。

3. 养殖区。扣除生态敏感区域后,划定水域滩涂养殖区总面积7196.49公顷(107947.35亩),以人工池塘、中小型水库为主。

(三)与上轮规划的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4年变更数据,水域滩涂面积较上轮规划有较大变化:禁止养殖区水域滩涂由18323.41公顷调整为14541.20公顷,限制养殖区由6349.8公顷调整为3442.75公顷,养殖区由10421.98公顷调整为7196.49公顷。面积变化主要源于三调数据更新、地类归并口径统一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禁止养殖区管控要求未予放松。从划定内容看,禁止养殖区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黑龙江泰湖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类型;上轮规划划定为限养区的泰湖湿地公园本次调整为禁止养殖区,并新增黑龙江齐齐哈尔泰来东方红省级森林公园和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四)分类管控要求

1.禁止养殖区。

全面禁止养殖活动,暂停审批养殖相关许可证,已核发许可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延续;现存养殖活动由县政府牵头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停,拒不执行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法强制清退;河流、水库范围禁养区建立乡村层级日常巡查机制。

2.限制养殖区。

控制养殖规模,提倡生态化养殖,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对围塘、网箱养殖进行整治,不符合限养比例的限期整改直至关停。

3.养殖区。

依据划定范围组织生产,严格养殖证管理,合理控制养殖布局和密度。

五、规划效力与实施要求

《规划》经泰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规划图件与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颁发养殖证与本次规划禁养区域相冲突的,在有效期内仍具备法律效力,但需符合水利、环境、生态等相关标准,养殖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规划修改区分一般性修改和重大修改,涉及一级养殖水域滩涂类型调整的,须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泰来县水产总站


原文链接地址:https://www.tailai.gov.cn/tailai/c103010/202609/c02_642941.shtm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