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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1-249844
  • 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 泰政规〔2021〕2号
  • 2021-08-11
  • 现行有效

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泰来县 责任编辑:泰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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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业经县政府202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改革,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关于泰来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意见的函》(齐自然资函〔2021〕4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依法实行由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分级审批原则,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县土地一级、二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仍实行行政划拨外,其他国有土地均应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其供应的土地应当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双方协议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已交土地出让金及原地价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及出让金利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补偿。
  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建设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建设的,县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县规划部门同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买卖、出租、抵押、合资入股。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继承、买卖、出租、抵押、合资入股,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让者应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
  通过非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者如转让、出租、抵押,需依照法律规定与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向县政府补缴出让金或缴纳年租金后,其土地使用权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但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可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六条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可以转让、转租、抵押或合资入股,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届满或终止租赁,土地使用者须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土地使用现状和基准地价的5%标准对依法取得土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入股。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提供双方签订的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入股合同。
  (四)原划拨用地的必须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
  (五)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第三章  土地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双方协议时,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有形土地市场发布公告,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土地基准地价公示制度,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定期公布基准地价。
  县人民政府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集体决策领导机构,综合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底价、起始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租赁年租金制度。土地使用者应依据使用土地的用途、级别缴纳租赁年租金。

  第四章  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年租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持地价水平的现势性,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新一轮基准地价含全额基准地价、政府纯收益地价两部分;新一轮基准地价在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用途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泰来县新一轮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收益金标准、土地级别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测算,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通过,其中:全额基准地价(见附件1);政府纯收益基准地价(见附件2);土地年租金地价(见附件3);商业、住宅和公共服务用地分为四个级别,工业、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三个级别(见附件4);商业、住宅、公共服务、工业、公用设施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见附件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是土地年租金和出让金的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出让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其使用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土地使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使用土地的,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者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属于基金类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9月10日起施行。原《泰来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泰政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泰来县全额基准地价表
  2.泰来县政府纯收益基准地价表
  3.泰来县土地年租金地价表
  4.泰来县商业、住宅、公共服务和工业、公用设 施用地土地级别一览表

  5.泰来县商业、住宅、公共服务和工业、公用设施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表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tailai.gov.cn/tailai/c100266/202108/c02_2500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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