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2024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事件分级管理
1.4.1 突发事件分级
1.4.2 预警分级
1.4.3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1.5.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制
2.1.2 县应对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2.1.3 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 工作机构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
2.2.2 各办公室指挥中心
2.2.3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2.2.4 行业工作机构
2.2.5 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2.3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响应分级
3.3.4 分级应对
3.3.5 指挥协调
3.3.6 处置措施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8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5 调查与评估
3.5.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3.5.2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4.5 科技支撑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公共设施保障
4.8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治安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备案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与附件
6.1 预案实施
6.2 县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
6.3 泰来县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
6.4 泰来县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简图
6.5 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其指挥机构、牵头编制部门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20〕1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4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泰来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泰来县,由泰来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水源污染事件、动植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城市供水持续断供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是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3 工作原则
(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各行业(领域)部门、各乡镇政府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县、乡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县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各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与上一级做好衔接工作,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4)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市级有关部门,驻泰武警部队,驻泰中省直单位以及周边县区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
(5)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1.4 突发事件分级管理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事件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事件分级是基础,预警分级是前置,响应分级是关键。响应分级应当以事件分级为基础,充分衔接预警分级,响应条件应当具有操作性,便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快速响应。
1.4.1 突发事件分级
(1) 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层面负责组织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
1.4.2 预警分级
(1) 分级。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分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可以根据危险情况随时调整。
(2) 要求。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没有进行预警分级的,应在应急预案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可参考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应急预案,科学划分预警级别,最大程度做好应急准备。
1.4.3 响应分级
应急预案应科学划分响应级别,根据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将会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进行划分,级别不同应急处置规模大小也不同。
(1) 分级。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启动四级响应,具体响应条件需应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原则上,一级响应由专项应急预案中的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专项应急预案中的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预案中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3)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原则上,一级、二级响应由部门应急预案中的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部门应急预案中的副总指挥决定启动。
(4) 特殊情况的应急响应启动。特殊情况下,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对于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外的新业态突发事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报告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5) 县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响应级别和响应条件,响应级别可以少于四级。同一类别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应上下衔接,以省级响应条件为基础,且下级响应条件不得高于上级响应条件。同一突发事件,不同层级同时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响应级别应不低于上级响应级别。
1.5 应急预案体系
泰来县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县、乡镇二级管理。
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
(2)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 联合应急预案。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5) 乡镇应急预案包括综合(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也可根据实际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合并编制。村(社区)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31号)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村(社区)根据应急管理部文件制定本村(社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应简单实用,建立以应对处置为主的应急预案体系。基层应急预案应体现先期处置、简洁实用特点。
(6)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或评审。由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5.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泰来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对领导小组由第一组长、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为县事故灾害办公室、县公共卫生办公室、县社会安全办公室。县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驻泰中省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泰武警部队,各乡镇党委、政府组成,包括县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2.1.2 县应对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第 一 组 长:县委书记
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第 一 副 组 长: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组 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驻泰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
成 员:各乡镇党委、政府,驻泰中省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1.3 县应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 统筹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
(3) 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 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衔接驻泰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 当突发事件超出泰来县应对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委、市政府支援。
2.2 工作机构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
(1) 县事故灾害办公室:负责办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2) 县公共卫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共卫生事件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共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
(3) 县社会安全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社会安全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社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兼任。
2.2.2 各办公室指挥中心
(1) 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县应急局指挥中心是县事故灾害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事故灾害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2) 县卫健局指挥中心:县卫健局指挥中心是县公共卫生办公室的指挥枢纽,发生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公共卫生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卫健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3) 县110指挥中心:县110指挥中心是县社会安全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社会安全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2.2.3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在县应对领导小组下设不同类型的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协助县级党委、政府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或者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本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或者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本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相邻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4 行业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2.2.5 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1) 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扁平化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同时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扁平化指挥。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或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可由县有关部门、驻泰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担任,具体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现场指挥部分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选择成立综合协调、监测评估、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后勤保障、信息发布、通信电力、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①综合协调组:负责协助总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各项工作,汇总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编写现场指挥部工作报告等。
②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信息。
③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各类救援资源和力量,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④交通管制组:负责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和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防止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⑤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⑥后勤保障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生活服务,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⑦信息发布组: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救援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⑧通信电力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和应急发电、照明和现场供电保障,确保通信畅通无阻和现场快速恢复供电。
⑨专家支持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为救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⑩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善后工作,包括抚恤、安置、心理疏导等。
⑪调查评估组:负责对灾害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3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功能区(例如:化工园区、旅游景区等)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指挥。
2.4 专家组
县政府、各行业(领域)部门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2)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电、气、交通、通信设施等城市生命线的防御能力。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 针对事故灾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压实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监管。针对自然灾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结果,确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和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5) 针对公共卫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6) 针对社会安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机制,及时获取可能导致社会安全问题的情报信息。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1)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2)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 县级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5)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 传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报刊、网络、社交媒体、公共显示屏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应急广播系统、智能外呼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预警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区)采取大喇叭、铜锣、口哨、手摇报警器、敲门通知等手段发布预警信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行政村(社区)落实当地村(居)民特别是独居老人、病残人士和留守儿童转移的责任措施,做到预警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 解除预警措施。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 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优化信息报送审批流程,减少环节,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跟踪要勤、质效兼顾。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涉事单位或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的,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或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获取到的信息无法判明突发事件等级的,应尽快核实报告。
(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发现和接报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3) 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4)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5) 强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信息。对敏感性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按要求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6) 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7) 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通过110、119(森林草原火警12119)、120报警平台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 事故灾难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政府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样,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3.3 响应分级
(1)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其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指导协调,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其中,三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导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3.4 分级应对
(1)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2)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重特大事件档案应收尽收;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3.5 指挥协调
(1) 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类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 协同联动。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其中有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类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 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3.6 处置措施
(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2)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8 应急结束
(1) 县应对领导小组、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3.4.2 恢复重建
(1)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5)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3.5 调查与评估
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组织调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3.5.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 事故单位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应急准备、预警、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应急联动、现场管理、应急保障等。
(2)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应急准备、信息接收、流转和报送、启动响应、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防控环境影响的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应急保障等。
3.5.2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评估
(1)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
(2) 监测与预警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
(3) 应急处置与救援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及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网信、工信科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体广和旅游局、卫生健康、林草、新闻宣传、红十字会、海事、气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及本区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 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当地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力量。鼓励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应急信息员队伍。
(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应急队伍健康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社团组织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6) 加强各领域应急队伍间的协同合作,推进应急设备、设施及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7) 加强我县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4.2 财力支持
(1)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县级财政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2)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等。
4.3 物资装备
(1) 县发改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粮储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需要,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规划与建设。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家庭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方式和动态补充更新机制,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工作,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1)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县交通局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特别发挥铁路优势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应当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免费通行,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 县工信科技局、中国广电泰来分公司、中国联通泰来分公司、中国电信泰来分公司、中国移动泰来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工程,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4.5 科技支撑
县政府及其部门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支撑水平。应急管理、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水务、生态环境、城管、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各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各部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展监测预警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资源保障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掌握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信科技等部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协调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停机坪)建设,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4.8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河流、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和监测预警信息。水文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监测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生态环境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服务。
4.9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为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可通过发布倡议书等形式动员本地区的社会各界力量遵守特定的风险防控措施、参与或协助特定的应急处置或支援工作、提供或捐赠特定的应急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各项治安管控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属地公安部门就近调派警力及时赶赴事发地设置警戒区,开展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性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管控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 县应对领导小组各办公室根据自身职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主要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计划。
(2)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负责编制,预案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或保障行动方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3)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和组织评审。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可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4)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或评审。由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5)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6)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与相邻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7)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备案
(1) 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2) 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①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②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向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③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部门应急预案向本级事故灾害办公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安全类部门应急预案向本级社会安全办公室(本级公安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部门应急预案向本级公共卫生办公室(本级卫健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④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预案演练
(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针对性强,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年初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上报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行动方案的演练,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
(2)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3)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1)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2)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5.6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加强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
(1)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对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②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③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④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5)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6)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与附件
6.1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
6.2 县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县委办公室 |
负责县委、县政府突发事件相关公文处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2 |
县政府办公室 |
|
3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动态;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处置部门拟定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有效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负责全县重特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等相关工作。 |
4 |
县委组织部 |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临时党组织成立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需要,负责抽调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5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负责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和配合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6 |
县纪委监委 |
负责监督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他纪律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
7 |
县委政法委 |
统筹协调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发生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对事件相关信息、事态发展方向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县应对领导小组决策当好参谋;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地方和部门处置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
8 |
县委网信办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 |
9 |
县发改局 |
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承担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跟踪研判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县级储备计划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处置突发事件及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安全工作。 |
10 |
县教育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要求落实停课、停止户外活动、远程教学、利用学校场地开辟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直属学校常态化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避险自救能力;指导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做好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学校相关修建工作。 |
11 |
县工信科技局 |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做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处理通信方面的突发事件工作负责协调三大运营商、铁塔公司保障我县突发事件时的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根据有关程序,向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请求人员及设备的支援。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落实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无线电干扰信号的查处措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紧急情况下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 |
12 |
县公安局 |
负责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社会面治安机动防控和应急处突,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履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重要内外宾警卫及跨区异地维稳等职责;组织各警种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含高速公路)的交通疏导、疏散撤离、现场控制等工作,协助抢救伤员,依法开展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避免交通出现大范围、长时间拥堵;负责社会治安工作,指导和支援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查处“黄赌毒恶”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群众紧急转移,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编制的培训工作。 |
13 |
县司法局 |
负责对应急管理相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
14 |
县民政局 |
负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引导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
15 |
县财政局 |
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处置工作;负责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应急日常经费和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本级财政负担经费的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出资企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调配县国资委出资企业的物资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
16 |
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相关要求。 |
17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牵头协调重大及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及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及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18 |
县住建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含天然气管道事故)、供热突发事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城市内涝的县政道路、桥梁坍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新建)、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既有房屋坍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19 |
县交通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突发事件及出租汽车、网约汽车、公交车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水路安全隐患排查、抢修及保通工作;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上救助打捞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工作;负责调动、协调遇险现场和附近的相关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 |
20 |
县水务局 |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洪水防御、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的水情监测,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
21 |
县农业农村局 县畜牧兽医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渔业、渔政渔港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开展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22 |
县商务局 |
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报警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全县成品油保障工作。 |
2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及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安置优抚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24 |
县外事办 |
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交涉协调工作;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县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
25 |
县文体广旅游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方面突发事件、文物安全事件、星级酒店突发事件、旅游团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游客紧急救援、保险监督等工作;提示A级旅游景区、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及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赛事的现场安保及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提供现有公益性体育场作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体育系统内部场馆、社会公共体育馆以及体育类对外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
26 |
县卫健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指导疾病控制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抢救伤病员,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响应及相应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编制的培训工作。 |
27 |
县应急局 |
指导县直部门、各县(县)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上报应急救援信息,传达省、市、县领导的批示和指令。 |
28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医疗器械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盐业行业管理;组织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
29 |
县统计局 |
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相关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数据分析评估。 |
30 |
县林草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自然保护地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31 |
经开区管委会 |
负责指导开发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
32 |
县机关局 |
负责县机关局管理的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和所属事业单位服务、维修工程领域的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领导参与处置突发事件集中办公期间的部分餐饮及会议场所保障工作及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承担部分餐饮保障工作。 |
33 |
县信访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信访矛盾与纠纷;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指导协助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34 |
县人社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各地、部门、行业加强对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
35 |
县粮储局 |
负责粮食收储和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分析粮食安全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县宏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
36 |
县城管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镇既有房屋坍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冬季冰雪景观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区道路清冰雪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物业行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37 |
县总工会 |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困难职工的慰问,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职工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
38 |
共青团泰来县委员会 |
积极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过宣传教育提升青年学生和志愿者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指导相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工作;建立青年志愿者队伍,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39 |
县妇联 |
负责组织巾帼志愿者支援志愿服务工作。 |
40 |
县供销社 |
负责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生产资料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废品回收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级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指令做好调拨和供应工作。 |
41 |
县气象局 |
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预报,及时报送、发布气象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提供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42 |
齐齐哈尔泰来海事处 |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 |
43 |
县融媒体中心 |
配合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正面回应社会关切;负责应急信息的公布。 |
44 |
县红十字会 |
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定、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
45 |
县邮政管理局 |
负责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
46 |
县火车站 |
根据自身职责负责铁路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为县域外来泰参与救援的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调配提供铁路运输保障;负责县域内救援人员、救援物资装备调配提供铁路运输保障;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47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
48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负责本乡镇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县应对领导小组做好本地区的各项工作,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
49 |
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 |
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或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参加重特大突发事件联合指挥部指挥。 |
50 |
国网泰来县供电公司 |
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电网设备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保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照明、应急临时供电、应急供电车辆等相应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
51 |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泰来农场有限公司 |
负责落实所属农场范围内主体责任;协调、配合属地政府指导农场做好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支持。 |
52 |
中国电信泰来分公司 |
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负责全县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
53 |
中国联通泰来分公司 |
|
54 |
中国移动泰来分公司 |
|
55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
|
56 |
其他部门 |
根据部门职责和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
6.3 泰来县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
6.4 泰来县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简图
6.5 泰来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
总体应急预案 |
||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负责单位 |
1 |
泰来县总体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自然灾害类 |
||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负责单位 |
2 |
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
县应急局 |
3 |
泰来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4 |
泰来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5 |
泰来县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6 |
泰来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7 |
泰来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8 |
泰来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9 |
泰来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10 |
泰来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
县林草局 |
事故灾难类 |
||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负责单位 |
11 |
泰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2 |
泰来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3 |
泰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应急局 |
14 |
泰来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县交通局 |
15 |
泰来县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16 |
泰来县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17 |
泰来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
县住建局 |
18 |
泰来县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19 |
泰来县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20 |
泰来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住建局 |
21 |
泰来县农村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22 |
泰来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泰来供电分公司 |
23 |
泰来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 |
24 |
泰来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 |
25 |
泰来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 |
26 |
泰来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消防大队 |
27 |
泰来县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
县交通局 |
28 |
泰来县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泰来火车站 |
29 |
泰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30 |
泰来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粮储局 |
社会安全类 |
||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负责单位 |
31 |
泰来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县财政局 |
32 |
泰来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网信办 |
33 |
泰来县供暖期煤炭保供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34 |
泰来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35 |
泰来县通讯保障应急预案 |
县工信科技局 |
公共卫生类 |
||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负责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