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业经县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泰来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泰来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助援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政、财政、住建、医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及条件。
(一)帮扶援助对象
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及其他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帮扶援助条件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1. 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 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 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 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5. 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可灵活采取资金援助、实物援助和社会化服务援助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
(二)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性住所等。
(三)社会化服务援助。积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援助对象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七条 帮扶援助标准根据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当调整。
(一)生活援助。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00元—3000元的生活援助。
(二)医疗援助。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因罹患严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补偿、医疗补助等普惠性保障后,仍难于承担自费费用,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年累计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视情况给予20%的帮扶援助,年累计帮扶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失能半失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要鼓励引导其选择集中供养。对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民政部门要积极采取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在核算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时,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享受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优先保障。
(五)临时应急援助。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资料缺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元以下临时应急援助。
(六)其他援助。本条(一)、(二)、(三)、(四)、(五)其中一款经援助后家庭依然严重困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可视情况给予帮扶援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村(社区)、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
(二)村(社区)、乡镇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帮扶援助申请后及时受理,在村(社区)协助下,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帮扶援助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委托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及时征求相关责任部门的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四)资金和实物发放。对已经审批确定符合享受困难帮扶援助人员,资金和实物等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发放调配,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实物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请领发放。
第九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审批原则,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对象较多且时间相对集中时,也可按批次予以集中研究审批。遇有紧急情况,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帮扶援助的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三属证明书)、伤残证、银行卡号、本人申请、困难证明等材料(相关证件各复印一份)。同时对申请不同类型帮扶援助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生活援助和社会救助的,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佐证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还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医疗援助的,需提供住院病例头三页、诊断、医保结算票据。
(三)申请住房援助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租赁房屋协议、第三方房屋鉴定报告及所在村(社区)出具影像、书面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突发事件援助的,需提供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所在村(社区)或所在单位证明及其它相关印证材料等。
(五)申请临时应急援助的,可直接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帮扶对象、工作人员、主管领导分别在临时应急帮扶表上签字确认后,直接领取现金。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确认、帮扶援助资格审批和实施帮扶援助等工作。并积极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困难情形认定、审核和实施社会救助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帮扶援助资金,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施保障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医疗救助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领取帮扶援助资金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除追回帮扶援助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营私舞弊,造成帮扶援助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起施行。
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地址:/tailai/c100266/202103/c02_250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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