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27号)及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1〕3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降低畜禽病死率,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保障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泰来农场、六三农场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县政府组织区域关联乡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各乡镇政府、泰来农场、六三农场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规划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原则,适时建设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暂不具备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条件,可就近通过与其他县区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签约方式,在我县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完善暂存设施建设,统一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
2. 完善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域内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厂应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建有独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企业在确保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县、乡镇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有偿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需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
(三)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队伍,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2.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健全病死畜禽流动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强化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情况,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县公安局要提前介入。
3. 强化监管工作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
4.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县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违法加工或销售病死畜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要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向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1. 补助范围:县域内规模养殖场(区)、散养户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
2. 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死胎)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体长的量法:从猪两耳根连线的中点,沿背脊线到尾根的距离),每头补助7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5元,县级财政承担15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45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承担35元,县级承担10元。根据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补助政策调整,补助标准适时调整。
3. 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病死猪补贴资金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猪收集、贮存、转运及无害化各环节费用由无害化处理厂自行承担,养殖场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予补贴。其他无财政补贴的病死畜种,无害化处理由相关方按照无害化处理厂收费标准自行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
(三)推行保险联动机制
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养殖业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使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有所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稳步提高。
(四)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全省规划布局要求,整合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统
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补助资金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地址:/tailai/c100266/202104/c02_2500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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