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112-249878
  •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泰政办规〔2022〕3号
  • 2023-01-12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 来源:泰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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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业经县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泰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泰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黑农厅联文〔202191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各乡镇、村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公示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工程,其中: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受益乡镇政府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履行管护责任

(二)受益范围行政村的工程,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业开发项目区公示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标志,由乡镇明确相关站所直接负责管理,受益村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站所履行管护责任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织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乡政府责成受益村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3%专项经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后期管护经费。

)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类管护主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

第十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

第十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镇政府认真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tailai/c100266/202301/c02_250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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