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业经县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l编制目的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反应迅速、运转有序、处置有效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治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由县畜牧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卫健局、林草局、市监局、住建局、交管大队、人武部、融媒体中心、邮政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县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县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指导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具等应急防疫物资;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将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县应急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跨省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的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畜牧兽医局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负责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负责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县城管局负责全县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管大队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县人武部必要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邮件、快递的检查,依法防止邮寄与疫区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2.4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县防治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和方案,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县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5乡镇防治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乡镇长担任指挥长。乡镇防治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落实县防治指挥部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要求采取的措施。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按照省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1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多数市地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有5个县或者3个市(地)以上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者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3个以上的。
(2)非洲猪瘟在30日内,1个市(地)有2个县以上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发生3起以上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和市(地)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发生丢失、泄露。
(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l监测
全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乡镇要建立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担任疫情观察报告员的动物疫情观察报告网络体系。县级财政要将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畜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乡镇畜牧部门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不能够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4.3.4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政府,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根据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当县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畜牧局接到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县区域内发生;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5.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2.1 I级应急响应
I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2.2 II级应急响应
II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立即上报到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按照县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各乡镇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2.4 IV级应急响应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按照县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各乡镇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
5.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突发I级、II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5.3.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置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
5.3.2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3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县公安局和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区依法进行隔离、封锁,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扑杀处置组由县畜牧局牵头,乡镇政府和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的扑杀,疑似污染的饲料、垫草以及其他废弃物的销毁,并做无害化处理。组织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无害化处理选址。
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县畜牧局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参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和追溯,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消毒灭原组由县畜牧局和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指导受威胁区养殖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疫情监测组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材料信息组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据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会议组织安排等。
专家指导组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关注社会舆情动向。
卫生监控组由县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场监管组由县市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无害化处理中车辆、机械工具等能满足工作需求;保障各工作组人员工作、生活所需物资充足。
宣传报道组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5.4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检查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厂。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有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5.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6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7信息发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科普宣传防控知识,针对公众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重大动物疫情。
5.8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头)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查消毒站。
I级、II级、III级、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表彰
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人员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补偿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因扑杀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紧急调集或征用物资、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县应急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防治指挥部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县畜牧、公安、卫健、市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求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局、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6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和县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县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应急动态储备机制。
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县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储备物资,指按《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平时经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另一类是随时可调用物资,指应急时可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
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病诊断试剂盒和实验室耗材。
(2)药品:疫苗、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杀虫剂。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火焰消毒机、消毒容器等。
(4)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
(5)免疫器材: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
(6)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器、真空管、离心管等。
(7)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隔离服、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8)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9)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10)封闭设施设备:帐篷(保暖房)、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应急灯等。
(11)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7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的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7.8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县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县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县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县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9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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