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12-443557
  •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政办规〔2023〕2号
  • 2023-12-29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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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业经县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泰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       

泰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齐政办规〔20209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来镇城镇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一)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支付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优抚对象、劳模、英模、见义勇为等人员获得的抚恤金、奖励金不列入收入标准计算。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集中建设、改(扩)建、购买、长期租赁、政府持有存量房产和公有住房转换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将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的单位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由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备案;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一)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组成的独立家庭,可单独申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1.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2. 社区或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以在泰来镇实际居住证明为准。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应保尽保;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情况确定。

(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家庭应具有本县户籍,并在泰来镇实际居住生活;

2. 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或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低收入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在泰来镇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在泰来镇无房。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家庭应具有本县户籍,并在泰来镇实际居住生活;

2. 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1)家庭收入:对于正常申请家庭,经测算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对于患病(有医疗机构证明)申请家庭,总收入扣除治疗支出后的剩余收入,经测算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2)家庭财产:申请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年度我县统计年鉴为准。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在泰来镇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在泰来镇无房;

4.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与泰来镇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5. 申请家庭无营业执照(无股权)。如有免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执照的,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6. 申请家庭无车辆登记(四轮)。如有车辆登记,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7. 申请家庭无社保开支。如有社保开支,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8. 申请家庭无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如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非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公交、环卫行业人员、我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退役军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家庭应具有本县户籍,并在泰来镇实际居住生活;

2. 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1)家庭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家庭财产:申请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年度我县统计年鉴为准。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在泰来镇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在泰来镇无房;

4.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5. 申请家庭无营业执照(无股权)。如有免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执照的,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6. 申请家庭无车辆登记(四轮)。如有车辆登记,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7. 申请家庭无社保开支。如有社保开支,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8. 申请家庭无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如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经过实际测算,低于规定家庭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9. 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包括:装备制造整机、基础零部件、金属新材料、食品加工、现代畜牧、旅游、陶瓷、节能环保、养老、冰雪体育(运动)、制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规上工业、限上贸易、规上服务业”企业。

(四)已被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及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应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不受本县户籍限制),并在泰来镇实际居住生活;

2. 申请人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年度我县统计年鉴为准;

3. 申请人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含3年)的聘用合同;

4.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在泰来镇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在泰来镇无房;

5. 申请人可享受5年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的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提供信息。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财产标准和重点行业、重点发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到如下受理单位进行申请: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到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属于城镇户籍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出具家庭收入标准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且属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到所在居住社区进行申请,社区出具家庭收入标准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及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申请书、诚信承诺书;

(三)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查询委托书;

(四)对于低保低收入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对于其他家庭,提供第十三条受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租借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借住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租借房屋产权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

(六)提供残疾、优抚、特困等相关证明;

(七)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常态化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与公示:受理单位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填写《申请初审表》。在受理人意见栏中写明XXX家庭经初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受理人签字;在受理单位意见栏中写明“同意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在备注栏中填写。受理单位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产服务中心。

(二)审核及公示:房产服务中心收到受理单位初审结果后,整理申请家庭需要有关部门审核的信息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分别发送给民政、不动产、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财政、金融、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审核部门于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反馈给房产服务中心。房产服务中心收到各部门审核结果后10日内完成资格确认,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盖章,主管领导与经办人签字,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该结果即为最终确定的审核结果。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核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营商、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公积金、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推送、动态审核、联合审查。

第十七条  信息核对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户籍、住房、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公积金、财政供养、社保、营业执照、车辆、税务、征收补偿安置、金融、退役军人、残疾和房屋租赁等信息。暂时无法实现信息核对的,申请家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一)户籍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同一户籍人员和不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姓名、转入时间、转出时间、注销时间和居住证信息等。

(二)住房信息。包括坐落、面积、性质、来源等。

(三)社会救助信息。包括低保、低收入、城市分散供养人员证明,保障人口数量等。

(四)婚姻登记信息。包括婚姻登记状态、时间等。

(五)公积金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六)财政供养信息。包括财政供养单位、月工资收入等。

(七)社保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八)营业执照信息。包括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状态、股东出资额度等。

(九)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牌照号码、登记时间、状态、注销时间等。

(十)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缴税基数、缴税时间等。

(十一)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包括安置房源坐落、面积及安置时间等。

(十二)金融信息。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

(十三)退役军人信息。包括退役军人基本情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情况等。

(十四)残疾信息。包括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证时间等。

(十五)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时间、租赁金额等。

(十六)根据规定,需要查询核对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不具备网络化信息核对条件的部门,县房产服务中心通过纸质件传递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核对。

第十九条  通过纸质件传递方式实现信息核对的,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内容、查询原因等内容,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申请,并约定反馈期限。相关部门按照查询内容核对信息后,在约定期限内,将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给县房产服务中心。

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户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月补贴金额=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

(一)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建筑面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每平方米14元;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2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公交、环卫行业人员,我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每月每平方米8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5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家庭18平方米;2人户家庭25平方米;3人户家庭33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44平方米。申请家庭有住房的,补贴面积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三)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房产服务中心公布实施。

第五章实物配租管理

二十一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制度,合理确定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二十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按以下分类顺序排序:

(一)低保、低收入(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非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公交、环卫行业人员、我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退役军人;

(四)已被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及引进的人才。

第二十  同一系列按以下分类顺序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一)孤、老、病、残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伍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

(三)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四)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

(五)连续享受住房保障时间长者;

(六)在泰来镇居住时间长者;

(七)租房者优于借住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由县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县房产服务中心将批次房源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配租方案。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家庭类别,确定房源分配比例,并制定配租方案;

(三)资格审核。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批次公租房房源的数量,按照11的比例,按排列顺序进入选房范围,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行资格审核;

(四)意向登记。房产服务中心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家庭人数相对应;

(五)确定配租名单。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意向登记及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

(六)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按照排列顺序摇号选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房屋分配后,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房产服务中心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发放《承租公租房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取得《承租公租房通知书》的承租家庭与房产服务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

第二十  申请对象获得配租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重新申请排列顺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  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房屋所在地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新入住公租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0%收取。其余部分予以减免。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房产服务中心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  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二十九  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规定主动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三)供水、供电、物业、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要求后续承租人及产权单位承担应由以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因分配、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空置的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承担。

三十  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房产服务中心应当对其是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予以审核。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合同期限内,每年由房产服务中心定期组织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对应的保障方式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重新审定的保障资格,重新签订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相应标准缴纳租金;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  保障对象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产服务中心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结果,做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保障资格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第三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的;

(七)承租家庭成员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车辆登记(四轮)、社保开支、营业执照登记的;

(八)承租人死亡的;

(九)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家庭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又无法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价格租金标准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  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取暖、租金、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家庭承担的相关费用。不结清费用的,照合同约定追偿;拒不结清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家庭保证退回的公租房的附属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遗留物品按废弃物处理。

第三十  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时,房产服务中心应对房屋状况进行验收,合格的正常退房;不合格的限期修复,拒不修复的先由房产服务中心进行修复,后再照合同约定追偿。

第三十  房产服务中心在产权人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管理。

  出售管理

第三十  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产权10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10年后,购买人持《泰来县低收入家庭购买镇内住宅楼上市转移登记变更单》方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10年有限产权时间以每批抽签时间为准。

  监督管理

三十九  房产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四十  房产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应详细记载公租房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核、实施保障管理和违法违约等情况的信息。建立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实行诚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欠缴租金,经房产服务中心追缴仍拒不缴纳租金或违法违规申请、使用、占用公租房的,由房产服务中心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并法申请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房产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公租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房屋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法处理;

(四)房产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房产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公租房保障的举报或者投诉,法及时查处,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房产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已进入排序的,取消其排序;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自退回补贴资金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房产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变更租赁收费标准以及增减收费项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未分配的;

(八)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的;

(九)拒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移交给地方管理的黑龙江省泰来农场公租房保障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泰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泰政办规〔20222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tailai.gov.cn/tailai/c100266/202401/c02_443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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