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2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业经县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泰来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4
2 泰来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38
3 泰来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77
4 泰来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105
5 泰来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127
6 泰来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63
7 泰来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182
8 泰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
9 泰来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222
10 泰来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38
11 泰来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64
12 泰来县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288
13 泰来县县城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307
14 泰来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24
15 泰来县农村房屋安全应急预案.........................................342
16 泰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62
17 泰来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386
18 泰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11
19 泰来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430
20 泰来县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450
21 泰来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64
22 泰来县粮食应急预案........................................................488
23 泰来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507
24 泰来县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531
25 泰来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553
26 泰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70
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风雪、沙尘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泰来县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主 任:县政府县长
副 主 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人武部、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地震监测站、县气象局、泰来车站、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泰来监狱、六三监狱、泰来农场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组成。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县应急局,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全县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相关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县应急局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局。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局应当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局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县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6)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局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四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4.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工信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工信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泰来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害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合力捐赠救助。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报告工作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2%以上或3.6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开展灾情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合力捐赠救助。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报告工作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或1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减灾科。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应急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8%以上或5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减灾科。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应急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要指导受灾地区乡镇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根据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及时上报县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减灾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乡镇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8)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2)县级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县政府根据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县级救灾资金,督促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县应急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1)县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4)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县工信科技局健全县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确保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以及乡镇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委、县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海事、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4)推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展我县地面应用系统和无人机监测,依托省、市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海事等方面专家及时落实国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常态化更新,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开展县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鼓励和引导基层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立健全组织体系,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宣传演练,完善减灾基础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起草,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县应急局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泰来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机动增援力量
4.3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5.1.2 预警发布
5.1.3 预警响应
5.2 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2.1 扑救火灾
6.2.2 转移安置人员
6.2.3 救治伤员
6.2.4 保护重要目标
6.2.5 维护社会治安
6.2.6 发布信息
6.2.7 火场清理
6.2.8 应急结束
6.2.9 善后处置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3.1 Ⅳ级响应
6.3.2 Ⅲ级响应
6.3.3 Ⅱ级响应
6.3.4 Ⅰ级响应
6.3.5 启动条件调整
6.3.6 响应终止
7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7.1 组织指挥原则
7.2 扑火原则
7.3 保障原则
7.4 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7.5 高保护价值林草资源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7.6 人工增雨方案
8 综合保障
8.1 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8.3 输送保障
8.4 储备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8.6 技术保障
8.7 装备调配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9.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9.3 火因火案查处
9.4 约谈整改
9.5 责任追究
9.6 工作总结
9.7 表彰奖励
10 附则
10.1 培训演练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高危火险区
10.4 高保护价值森林
10.5 重要设施目标
10.6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10.7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及县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预警响应和运行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科学决策,准备充分,快速反应,依法有力有序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林草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来县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林草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实施方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紧急避险疏散预案,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适时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泰来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主管应急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林草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预案启动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领导下组织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边境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牧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等参加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协调调动系统内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等工作。
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组织指挥县内武装警察部队投入扑火救灾。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三定”职责规定执行。
3.3 扑火指挥
(1)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1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行政区、施业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2)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并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行业专家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也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成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和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
调度指挥组组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综合保障组组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财务保障组组长:县财政局局长
(3)县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原则,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按照力量调动审批权限,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并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的统一指挥。
(4)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必要时,县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支队应指派联络员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预防建议、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发生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以驻防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为主要力量,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等扑火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2 机动增援力量
按照“就近调兵、快速出击、重兵投入、首战成功”的原则,将全县划分5个联防区。
跨区支援扑火力量的调动,首先调动半专业队伍,其次调动森林草原扑火预备队伍,必要时再组织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扑救工作。
第一联防区:泰来镇、克利镇
第二联防区:宁姜乡、胜利乡
第三联防区:和平镇、塔子城镇
第四联防区:江桥镇、平洋镇
第五联防区:大兴镇、汤池镇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外援扑火力量时,需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示,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毗邻县区森防队伍参战。
4.3 力量调动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优先调动林场专业队、消防救援支队、扑火预备队等机动增援力量。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和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需调动跨县(区)域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调入战区前线指挥部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或者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草、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半专业扑灭火队伍、消防救援大队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群众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利用卫星监测系统、瞭望塔瞭望、地面人员巡查等监测手段形成立体式监测网,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动态监测。
5.3 信息报告
1.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报告。
(1)较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重要节日及敏感时期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响应级别,启动对应响应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林场半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扑火安全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按照本预案的“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条款和《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各乡镇(场)在林缘重要设施周边的村屯、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严防山火家火连烧的惨痛事故发生。乡镇、村屯启动紧急避险疏散预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林缘村屯、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安置群众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电力输送线路、铁路线路等重要设施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挖防火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阻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市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设定县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草原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 应对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将火灾信息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森林或者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火场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将火灾信息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到岗到位;
(2)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请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邻近县区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实施增援扑火;
(3)根据需要,请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载人机降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高危火险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5)外县(区)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并烧入我县,初判在我县境内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6)燃烧超过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将火灾信息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成立县级前线指挥部。
(2)根据需要请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派国家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动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宣传部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4 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公顷的草原火灾;
(2)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高危火险区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燃烧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 响应措施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随时将火灾信息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带领部分成员赶赴火场靠前指挥,根据需要确定随行成员单位,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调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乡镇(场)。
7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7.1 组织指挥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原则,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当地主要领导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其他领导任各分前线指挥部的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联防区的组织指挥。森林半专业队伍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有一名领导参加火灾发生地各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队伍的组织指挥工作。
(2)县级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应必须由县政府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给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正式下达命令,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
7.2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保证人员安全,既要避免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火灾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林草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2)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3)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4)火场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手段尽快控制火势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林草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7.3 保障原则
县级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应正式下达命令,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类扑火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三天内的给养原则上由出兵单位自己承担。三天后的给养保障由起火单位承担。
7.4 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1)在扑救高危火险区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分依托河流、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草原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2)如果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势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选择有依托条件的位置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阻隔带。
(3)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的情况,各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扑火实施方案,在扑火方案示意图上标注交通系统、阻隔系统、灭火资源等基础信息;标注直接灭火围打防线部署方案;标注间接围控火场战略方案。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存档备案,供应急处置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7.5 高保护价值林草资源与重要目标设施保护方案
(1)高保护价值林草资源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2)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军事基地、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7.6 人工增雨方案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及时开展火场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应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包括高炮作业、火箭作业和飞机作业。
8 综合保障
8.1 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起火单位应提供基本保障,主要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架设火场应急通讯网,保障火场队伍与前指、前指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有条件的可利用有线通信进行火场图像数据传输及网络通信。所有的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后,一律使用火场扑火频率。跨区支援扑火队伍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件,设置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8.3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近距离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航空方式投送,由铁路、机场等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市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机场等部门实施。
(1)跨区支援扑火的队伍采取摩托化行军的方式开赴火场,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命令,按时限到达指定位置。特殊情况下,请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航空部门实施空运。
(2)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8.4 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8.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由政府承担的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所需支出。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航空护林超计划飞行、运输、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承担。
8.6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自然资源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周边的地理信息成果及技术服务;森林草原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防灭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7 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区域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9.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9.3 火因火案查处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4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9.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9.6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要求将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报告上报省森防指、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
9.7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场根据本级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分别制定责任区内相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实施方案(应急处置办法),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场)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方案的演练。
10.3 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0公顷以上。
10.4 高保护价值森林
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草原资源,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草原。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10.5 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10.6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10.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泰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
及任务分工
2.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任务
附件1
泰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工信科技局、交通局、林草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并汇报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林草局、气象局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信科技局牵头,应急局、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局牵头,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县人民武装部牵头,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县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武警部队联合指挥作战中心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志愿捐赠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网信办、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灾区现场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部门接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告知函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 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根据县政府商请,出动兵力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3.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草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 县应急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领导下组织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边境联防工作;协调指导林区、牧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5. 县林草局: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和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县应急局落实相关防灾减灾工作。协调调动系统内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6. 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7.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8. 县司法局:指导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监督有关部门依据清单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9. 县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对于过失或故意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公开审判。
10. 县检察院: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依法对危害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犯罪嫌疑人批捕起诉,依法监管案件办理,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11. 县发改局: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12.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应急转移避险、安全引导等工作。
13.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14. 生态环境局:监督各乡镇(场)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5.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本级政府应负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必要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监管,负责扑火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等工作。
16.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扑火物资、灾民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快速通行保障。
17.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林区、牧区周边乡村做好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
18.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按需及时赴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19. 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负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20.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
21. 县民政局: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防火宣传,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2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火场电力保障;负责林区、草原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旦发生火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3. 县城管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做好沿湖景观公园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防灭火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居民区受灾住房应急评估工作。
24. 县水务局:负责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取水、用水提供支持。
25.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和报社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播报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宣传广告。
泰来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2 较大地震灾害
5.3 一般地震灾害
5.4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齐齐哈尔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来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相邻省市县发生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黑龙江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齐齐哈尔市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泰来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共同开展工作。
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应急局局长
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 员:县人武部、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粮储局、县统计局、县人防办、县城管局、团县委、气象局、齐齐哈尔泰来海事处、县邮政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险公司、财险公司、火车站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组成。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
(2)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害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相应响应级别。
(4)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灾区所在乡(镇)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
(5)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县武警支队应急救援队、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对受灾地区实施紧急救援。
(7)协调驻泰部队、县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部署县直部门和非灾区的乡(镇)对灾区紧急援助。
(8)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9)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10)必要时,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省市有关厅局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呼吁其他县区支援。
(11)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县行政区内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行政区内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行政区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行政区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所在乡(镇)区域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站)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地震观测数据,按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区域协作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级以上地震,相邻省市发生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县应急局(地震监测站)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县委和县政府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级以上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工信、公安、民政、交通、住建、教育、卫健、应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害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政府。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 县级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2. 县级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省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和涉外事务等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信与常规通信并行,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乡(镇)政府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应急局牵头,县卫健局、县人防办、团县委、武警二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县应急局、县卫健局、武警二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团县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县交通局组织和协调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粮储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应急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城管局等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县级预算。
县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县粮储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
县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人民武装部、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武警二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卫健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二大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健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健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县文体广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县城管局负责及时清运处理灾区生活和建筑垃圾,消除灾区环境卫生隐患。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人防办、县城管局、火车站、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发改局、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设施;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县工信科技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文体广旅游局督促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县住建局负责以城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涝、污水、供热、燃气、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县城管局负责以环卫设施、户外广告(户外大牌和墙体、楼顶广告)、绿化树木、露天市场、垃圾处理厂等为重点。认真开展地震灾害和安全隐患排查排除工作,保障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良好状态。
火车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序运转,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地震监测站)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局(地震监测站)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监督企业做好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支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负责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县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司法局、武警二大队、齐齐哈尔泰来海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县公安局、武警二大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县交通局、齐齐哈尔泰来海事处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救助。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县应急局参与省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人险公司、财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应急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体广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涉外事务组。由县外事办牵头,县文体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县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5.2 较大地震灾害
1. 县级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灾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提出建议。
2. 县级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请求,或县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调度通讯资源,支持应急通信。
(3)必要时,组织消防救援等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6)协调县直部门和非灾区乡(镇)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3 一般地震灾害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县政府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县政府配合国务院、省、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配合省、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县直有关部门、武警二大队、各乡(镇)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县工信和科技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应急管理、通信等有关单位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供应。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经费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地震灾害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财政根据灾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对于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政府请求省、市政府给以支持。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托老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相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7.5 基础设施保障
县发改局、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工信科技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文体广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宣传、应急、教育、文体广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乡(镇)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所承担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县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县应急局按照地震速报要求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续报有关情况,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必要时,申请省、市应急部门给予指导。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政府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按照省、市应急部门、省地震局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县应急局(地震监测站)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县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政府、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级应急局备案。
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修订完善预案意见。
9.3 监督检查
由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泰来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指组成及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2.1.2 县防指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1.4 县防办职责
2.2 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干旱信息
3.1.2 旱情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抗旱准备工作
3.2.2 干旱灾害预警
3.2.3 供水危机预警
3.3 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2 响应行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2 响应行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4.5.2 响应行动
4.6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 指挥和调度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应急队伍保障
7.6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供水水质被侵害等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防指组成及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总 指 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应急工作)
县政府副县长(负责水务工作)
县政府副县长(负责住建工作)
副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水务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执勤二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财政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泰来分公司经理
中国联通公司泰来分公司经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经理
县交通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泰来生态环境局局长
泰来车站站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常务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文体广旅游局局长
气象局局长
县水务局副局长
齐齐哈尔泰来海事处主任
泰来农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网泰来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2.1.2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及时作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县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的水量,做好抗旱水源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县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县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负责部署开展全县抗旱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参与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副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部署,负责具体安排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抗旱工程建设。
(2)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全县抗旱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3)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督促、检查、指导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4)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旱期间为运输抗旱物资、人员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
(6)县公安局负责抗旱期间交通管理、全县抗旱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7)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或参与调查处理抗旱救灾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管理、分配灾民生活救助资金和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8)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负责全县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全县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农业旱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及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10)县卫健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乡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1)泰来车站负责组织运力运送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
(1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报道要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
(13)县工信科技局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所需的物资和食品,保证及时供应。
(14)县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通信保障工作。
(15)县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16)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
(17)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承担紧急攻坚任务。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旱情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2.1.4 县防办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县防指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县抗旱工作,负责县级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
2.2 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针对某些突发事件(水污染、水源地破坏),县防指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干旱信息
气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干旱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当气象等部门预报即将发生旱灾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县防指应及时核实。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旱情。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应急、住建等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3 预防措施
根据旱情预测情况,注重地表水及地下水水量供求变化情况,在保证受旱地区人民生活和城镇工业生产的情况下,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科学、合理地为农业生产调配水源,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及时启动水源应急工程,保证农业及人畜供水需要。
(1)蓄水工程
对于旱作农业区,采用水库、塘坝等地表灌溉的,要提早进行蓄水,做好抗旱水源准备工作,及时对抗旱设备及车辆进行检修,抗旱物资要准备充足。
(2)地下水源工程
根据全县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水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分析地下水资源可利用能力。根据干旱区受旱面积和人畜饮水困难情况,适时合理调配水资源。针对地下水位的变化,对于水位降幅大的,采取下卧安泵、深井更换高扬程潜水泵等措施,提高供水能力。根据干旱预测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打抗旱水源井,确保农业丰收和人畜饮水需要。
(3)江河提水工程
根据水文气象部门对于江河来水流量的预测情况,处于枯水流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疏浚河道,更新泵站配套设备等措施,保证水量供给。
(4)综合措施
针对不同的干旱情况,研究应急方案,解决重灾区的水源问题,并根据县防指统一部署及时采购和调拨抗旱物资,抗旱服务组织及时深入受灾地区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减轻农民负担。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根据国家气候中心制定的《气象干旱等级标准》和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标准》,我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四级响应。进入旱期,县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指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启动各级响应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总指挥同意,县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发布干旱预警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此时土壤出现水分长时间严重不足,地表植物干枯、死亡,旱灾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行政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为60%以上。
4.2.2 Ⅰ级响应行动
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旱情继续发展变化趋势,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工作,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通运输局、泰来车站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乡镇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乡镇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县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此时土壤出现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旱灾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行政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为40%~60%。
4.3.2 响应行动
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工作,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县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此时降水持续较常年偏少,土壤表面干燥,土壤出现水分不足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姜蔫现象,旱灾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行政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为20%~40%。
4.4.2 响应行动
县防指主管副指挥主持会商,根据旱情发展变化趋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旱区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此时降水较常年偏少,地表空气干燥,土壤出现水分轻度不足。旱灾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2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行政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为20%以下10%以上。
4.5.2 响应行动
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旱区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乡镇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
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类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渡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当乡镇发生中度干旱以上级别干旱时,县防指集中调度全县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凡经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乡镇政府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县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防指应根据灾情等级,调动水务、住建、消防等部门保障居民用水,及时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5.4 信息发布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及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发布。
5.5 应急结束
当旱情解除,县防指可宣布旱情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每年县防办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运营企业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情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7.2 技术保障
明确旱情监测、评估和抗旱技术的支撑单位及实施方式。旱情信息监测内容有4项,即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土壤墒情、地下水位下降及作物受旱率,监测单位分别为泰来县气象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水资源办及农业农村局。旱情评估由县防指组织有关单位会商进行。抗旱技术由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负责。
7.3 资金保障
抗旱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争取国家投资,二是地方财政投入,三是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7.4 物资保障
提前对全县现有的各类水源井进行检修,对各地现有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及柴油机、水泵等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动员农户自备大小抗旱水桶。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组织钻井企业保证我县抗旱打井工程施工需要。
7.5 应急队伍保障
成立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组织,由县防指直接领导,各乡镇相应设立抗旱组织,负责本乡镇抗旱工作中人力、物力的组织、抗旱资金投入及抗旱救灾工作的实施,保障群众生产及生活正常进行。县防指组织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成立由县直机关干部组成的抗旱应急抢险指导队,发生旱情时深入各乡镇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等工作。各乡镇相应设立抗旱应急抢险组织,乡镇长任指挥,每个村成立一个抢险队,每个屯成立两个抢险组,一个为人畜饮水困难应急抢险组,发生人畜饮水困难负责临时供水,一个为农作物抗旱保苗应急抢险组,由所有劳动力组成,负责抗旱保苗。
7.6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给予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指总指挥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8.1.2 培训
县防办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应急演练。县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9 名词术语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泰来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指组成及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1.4 县防办职责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2 工程信息
3.1.3 洪水灾情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3.2.2 江河洪水预警
3.2.3 渍涝灾害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3.3.2 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2 响应行动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2 响应行动
4.5 Ⅲ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4.5.2 响应行动
4.6 Ⅳ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4.6.2 Ⅳ级响应行动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4.7.2 渍涝灾害
4.7.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结束应急行动
5 善后工作
5.1 救灾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5.3 水毁工程修复
5.4 灾后重建
5.5 防汛工作评价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供电保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6.2.5 医疗保障
6.2.6 治安保障
6.2.7 物资保障
6.2.8 资金保障
6.2.9 社会动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3.1 防汛指挥系统
6.3.2 防汛专家组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预案更新
7.5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8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县防指组成及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总 指 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应急工作)
县政府副县长(负责水务工作)
县政府副县长(负责住建工作)
副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水务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执勤二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财政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泰来分公司经理
中国联通公司泰来分公司经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经理
县交通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泰来生态环境局局长
泰来车站站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常务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文体广旅游局局长
气象局局长
县水务局副局长
齐齐哈尔泰来海事处主任
泰来农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网泰来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组织起草全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工情信息,协调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承担急难险重抢险救灾任务,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应急工作)负责防汛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主管防汛抢险车辆、船只的调集以及防汛物资筹集、抢险队伍组建、灾后群众生产自救。负责指挥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电力设施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救灾食品和物品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及时下拨防汛经费,以满足防汛工作需要。
常务副总指挥(负责水务工作)负责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工作,主要是按《度汛方案》督促各乡镇、场及时完成堤防整修加固、防汛备土、河道清障和除涝准备工作以及灾后水毁修复工作。负责稿件审查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全县防汛抢险动态。负责掌握农村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气候监测和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负责住建工作)负责县城排内涝工作。负责落实各项民生保障政策,加大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积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负责组织全县预备役部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项任务。负责向上请示抢险部队各项事宜。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工作。
副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负责水情工情信息,协助常务副总指挥组织防汛形势会商,承担抗洪抢险技术支撑。
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局长)负责县防办日常工作,协助常务副总指挥组织防汛形势会商,根据水情汛情开展应急救援,监督和处理汛期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副总指挥(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根据汛情需要,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协助转移危险地段的群众。
副总指挥(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大队长)根据汛情需要,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参加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各项任务。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防汛经费、防洪工程维修费,以满足防汛工作需要。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的使用。遇较大洪水时,筹措防汛抢险物资购置及特大洪水防汛费用。
(2)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学校度汛相关措施,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3)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洪水灾害损坏工程建设修复计划。
(5)县移动通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和县电信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所用本企业的通信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确保防汛防台风通信畅通;做好发生洪水时通信设施设备应急维护、抢修和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水情、旱情、气象电报等重要的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车。
(6)县交通局负责在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及时为紧急抢险和组织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车辆,为防汛抢险车辆行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条件。负责抢险救灾船只的调集、组织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洪水引发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8)泰来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洪水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监督因洪水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中产生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9)齐齐哈尔车务段泰来火车站负责优先为紧急抢险提供所需车辆,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城市抢险排涝,参加相关工作会商,并按防汛指挥部要求落实好城区抢险队伍组织调集工作指导建筑工地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
(11)县商务局负责按照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保障救灾食品和物品的储备和供应。
(12)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3)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预警信息、汛情、灾情和全县防汛抢险动态。
(1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撤离和转移。制止破坏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等设施的行为,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水利工程和通讯设施安全,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为防汛指挥、抢险等专用车辆的行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条件,保障抗洪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15)县工信科技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田受灾情况并及时统计上报。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及时提供水产灾情。
(17)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汛期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18)县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天气预报,为防汛抗旱科学决策和防洪工程的安全提供可靠依据。
(19)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运行安全和水毁恢复,负责全县水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监测水情,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抓好河道清障、除涝准备,以及在建工程度汛、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防洪抢险。
(20)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全县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排涝、救灾和县防汛指挥部机关的电力供应。
(21)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成立抗洪抢险突击队,协调部队抗洪抢险,完成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
(22)县应急局负责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县防汛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全县防汛工作当好参谋。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发生较大洪灾后,组织救护群众尽快脱离险区,安排好脱险后的生活。负责监督和处理防汛抢险救灾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23)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防指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根据每年成员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2.1.4 县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县防指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县防汛工作,提出全县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县防指决策。指导、督促全县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防汛抗旱成员单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水物,负责防汛经费的申请与计划及使用监督,负责县级防汛物资的计划和储备,指导防汛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等。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场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媒体要及时播发,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江桥水文站应加强对我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洪水灾害时,县气象局、江桥水文站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水务局和各乡镇(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指。当我县嫩江干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由县防指报市防指,其他河流参照执行,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各乡镇、场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及时上报县防指。
宏胜水库出现险情时,宏胜水库管护站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乡镇防指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乡镇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
(3)各乡镇政府应及时统计灾情上报,县防指汇总后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泰来县宏胜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宏胜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应急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场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江桥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的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县防指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洪水灾害应急预案,托力河及四间房围区避险预案等,主动应对江河洪水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务、应急等部门报告。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交通等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抢险救灾需要武警参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县政府可以直接向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提出救助请求,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总指挥同意,县防指分别启动各级响应,并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嫩江、二龙涛河其中某一条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特大洪水;
(2)宏胜水库出现垮坝征兆可能发生垮坝。
4.3.2 响应行动
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政府视汛情发展情况适时召开全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县、乡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及时派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各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防指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县交通局、泰来车站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应急局加强县防办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宣传部成立信息宣传组。水务局成立技术支持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
物资保障组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抗洪抢险的气象预报、技术方案及防汛抢险技术指导。
县防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组织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协调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工作。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嫩江、二龙涛河其中某一条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大洪水;
(2)宏胜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垮坝。
4.4.2 响应行动
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做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市防指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县防指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县应急局加强县防办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宣传部成立信息宣传组。水务局成立技术支持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县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
物资保障组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抗洪抢险的气象预报、技术方案及防汛抢险技术指导。
县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组织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协调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工作。
4.5 Ⅲ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嫩江、二龙涛河其中某一条发生接近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宏胜水库出现险情。
4.5.2 响应行动
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县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防汛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县防指总指挥及其他副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防指。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总指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县应急局加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宣传部成立信息宣传组。县水务局成立技术支持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抗洪抢险的气象预报、技术方案及防汛抢险技术指导。
县防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组织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协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工作。
4.6 Ⅳ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嫩江、二龙涛河其中某一条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4.6.2 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县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报县防指总指挥及其他副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防指。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总指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加固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嫩江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由县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县防指。县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县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防指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事发地县、乡镇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事发地县、乡镇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县、乡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事发地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对转移的群众,由县、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洪水灾害后,县、乡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县、乡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乡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县、乡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乡镇、场,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县防指审核发布。
4.14 结束应急行动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应急结束。
依照有关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联通、移动、电信运营商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突发事件后,工信科技局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县通信部门负责防汛抢险期间通信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6.2.3 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6.2.8 资金保障
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乡镇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防汛指挥系统
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6.3.2 防汛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抢险技术顾问组,对全县防汛抢险工作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要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3 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4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起草,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提出相应修订意见。各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8 名词术语
(1)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2)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3)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7)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9)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具体包括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
(10)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省有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莫尔河、乌裕尔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牡丹江、倭肯河、汤旺河、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绥芬河18条中河。
(11)小河: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泰来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齐齐哈尔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县范围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土坡体垮塌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政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落实党委领导责任、政府主体责任、部门具体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方位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格局。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发生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工信科技局、泰来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电网泰来供电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泰来站、泰来县移动公司、泰来县联通公司、泰来县电信公司。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分析判断致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一切救援力量迅速参加抢险救灾,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全力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辖区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县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之间应急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起草相关文件、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减缓灾情进一步发展;配合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负责救灾物资的请领发放;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护抢险救灾治安秩序,配合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有关事件。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预警,开展各类水利设施隐患的巡查排查,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以及水利设施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并组织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有关部门履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工程治理等工作,并配合应急救援。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巡查排查,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遭地质灾害破坏,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指导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逃生路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游客应急避险,督促旅游景区对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保护和排险及灾后修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农民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并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校园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泰来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灾区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等各项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对通信设备的应急抢险,保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灾区之间的通信畅通,做好灾后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国家电网泰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畅通。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泰来站负责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交通设施,保证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由地质灾害引发的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自然资源、应急、水利、铁路、住建、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加强监测和防范,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查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以县政府为主导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放明白卡,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预警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发出预警后,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其中Ⅰ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大,用红色表示;Ⅱ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大,用橙色表示;Ⅲ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大,用黄色表示;Ⅳ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小,用蓝色表示。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3.2 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处置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灾情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应急处置。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分级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立即按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汇报,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县政府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救援工作。
4.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按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造成二次人员伤亡;配合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判定地质灾害整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4.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按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配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4.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将灾情和险情向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
指挥部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专家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规模和发展趋势对是否需要转移群众和具体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撤离,及时报告险情、灾情,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必要时,可向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支持和救援力量。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信息。
确认为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县政府应立刻向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4.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及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4 应急调查
专家组(应急调查人员)为确保通信畅通,应24小时开机。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为黑龙江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4.5 应急救援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4.6 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机构为县委宣传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要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4.7 应急处置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善后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政府,同时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5.2 社会救助
县应急局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3 总结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住建、水利、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映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6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落实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开展调查监测、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灾民安置、气象预报、交通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资金保障、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资金需求,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积极组织和参加省、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或桌面推演,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知》(泰政发〔2018〕18号)的《泰来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泰来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专家组职责
2.2.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全县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3.2 监测
3.2.1 监测机构
3.2.2 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3.2.3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3.3 灾害分级
3.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3.3.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3.4 预警发布
3.5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3.6 检疫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Ⅱ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 Ⅳ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灾害处置
4.4 现场监控
4.5 社会动员
4.6 物资使用
4.7 扩大应急
4.8 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 报告制度
4.8.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善后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和科研保障
6.5 人员保障
6.6 预案奖惩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更新
7.3 预案生效时间
8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泰来县境内发生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暨县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外来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2.1 县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林草局局长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邮政局、县林草局。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原局,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林草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草原站站长担任;专家组人员以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研究、协调、解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乡镇(场)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县防控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置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负责林业和草原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2.3 专家组职责
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承担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
2.2.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建设前期及相关推进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农村及农民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在松材线虫疫病发生期间,依法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妨害植物防疫、检疫涉嫌犯罪案件及散布虚假疫情造成恐慌、阻碍行政执法等违法犯罪案件;必要时配合检疫机构在交通要道、车站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配合检疫机构执法人员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县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镇园林绿化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县邮政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县草原站的配合,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全县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县的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在县界加强草原虫害、鼠害监测,密切关注灾害的传播和扩散。各乡镇(场)要加强森林、草原病虫鼠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草原站的作用,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
3.2.1 监测机构
各乡镇(场)林业站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由县林草局组织鉴定。县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市林草局组织鉴定。
3.2.2 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各乡镇(场)林业站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2)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3)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4)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6)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各乡镇(场)林业站具体负责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外迁型草原鼠虫灾害的,应立即报告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场)林业站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林防治检疫、草原植物保护专业人员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草局报告。接到报告后,林草局或其所属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林草局确认和鉴定;县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市林草局确认和鉴定。市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草局确认和鉴定。
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 子信箱。
3.3 灾害分级
3.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共4级。
I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Ⅱ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Ⅳ级:在县(市)区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
3.3.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I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害生物;同时有3个(含)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 高的有害生物;发生总面积超过800万亩,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
Ⅱ级: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00万亩至80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
Ⅲ级: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指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省政府负责对I级、Ⅱ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Ⅲ级、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Ⅳ级预警级别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县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乡镇政府、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县林草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6 检疫管理
县林草局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部门处理。
4 应急响应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省政府负责I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负责Ⅱ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Ⅲ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 挥处置工作。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1 分级响应
4.1.1 I级、Ⅱ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当疫情达到I级、Ⅱ级灾害时,分别由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启动I级、Ⅱ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Ⅲ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将灾情向省指挥部报告。
4.1.3 Ⅳ级响应
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 指挥协调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 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 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5 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4.6 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7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县指挥部在认定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的,经报请市政府后上报省政府请求支援。
4.8 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林草局报告。所在地林草局核实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至县林草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县林草局认为可能属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向市林草局报告。同时,告知县政府。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4.8.2 通报与信息发布
(1)经县指挥部确定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各乡镇(场)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各乡镇(场)通报有关情况。
(2)接到通报的各乡镇(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县指挥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3)县指挥部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县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4.9 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各乡镇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宣告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县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发生地政府。
5.2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草原,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各乡镇(场)要结合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 技术和科研保障
(1)各乡镇(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的步伐。
(3)以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齐齐哈尔分院等各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 人员保障
各乡镇(场)要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 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指挥部定期对各乡镇(场)应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指挥部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8 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指危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泰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3.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决策
4.2.3 现场指挥
4.2.4 安全防护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演练
7.2 宣传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
8.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8.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8.5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泰来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政府(经开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乡镇政府,经开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政府办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武警二支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泰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武警二支队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挥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救援工作。参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县交通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水上)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融媒体负责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电信、移动、联通泰来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供水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水保障。
武警二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经开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对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经开区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至县政府,经同意后上报市应急局和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事故蓝色预警公告,须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县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请求市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4.2.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乡镇政府,经开区;
4.2.2 应急决策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经开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工信、发改、应急、财政、交通、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应急、商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经开区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乡镇政府,经开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信息发布
在县融媒体中心的组织下,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县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县应急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和经开区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 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经开区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演练
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级、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7.2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含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应急局值班室电话:0452-8222917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泰来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中心组成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组职责
2.4 日常工作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程序
4.3 应急决策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联动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5.4 应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6.9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县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3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烟花爆竹一般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事故灾难。
(2)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及职责
在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局负责同志、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气象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指挥中心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承接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制定烟花爆竹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负责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
(2)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组织现场清理工作。
(4)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5)县卫健局:负责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县供销社: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县交通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生态环境局: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烟花爆竹产品及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灾难原因分析意见。
(4)参与制订、修订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4 日常工作机构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县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管理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2)对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
(3)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一般事故,组织制定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操作手册。
(4)收集全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组建专家库和资源库,并负责联络。
(5)跟踪县域内烟花爆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县域内烟花爆竹企业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灾情和救援情况。
(8)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1)县应急局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
(2)县应急局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监测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烟花爆竹事故灾难信息,并定期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事故灾难分析预测报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3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灾难。
较重(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灾难。
严重(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特别严重(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县级预案,并及时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乡(镇)级政府负责同志应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县有关部门应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在国家、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基本响应程序
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县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先行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社会动员。县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3 应急决策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置,其中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应在市、省、国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救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驻军支援。
(5)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6)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
(7)落实上级和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 指挥协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自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5 应急联动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应急、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负责,交通等部门参加,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同时要保证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部门负责,商务等部门参加,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和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
(8)应急通信组:由各通信运营商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后勤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4.6 新闻报道
按照相关要求,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或县政府负责解决。
(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4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的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3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企业、乡镇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6.4 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单位负责运输保障。保证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技术保障
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参与起草本地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3)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9 监督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县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应急局值班室电话:0452-8222917
7.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应当每三年或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泰来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风险描述
2.1 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
2.2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
3 应急准备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3.2 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
3.2.2 成员单位职责
3.3 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3.3.1 危险源控制组
3.3.2 伤员抢救组
3.3.3 抢险救援组
3.3.4 安全疏散组
3.3.5 安全警戒组
3.3.6 物资供应组
3.3.7 环境保护组
3.3.8 专家咨询组
3.3.9 善后工作组
3.3.10 后勤保障组
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报告
4.4 现场指挥与控制
4.4.1 现场工作区域划分
4.4.2 应急救援
4.4.3 应急结束
5 现场恢复和事故调查
5.1 现场恢复
5.2 事故调查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资金保障
6.2.4 物资保障
6.2.5 医疗卫生保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6.2.7 治安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6.4.2 培训
6.4.3 演练
6.5 监督检查
6.6 奖惩
7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Ⅳ级(一般)事故;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燃气管道和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县委、县政府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救援队伍和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5)坚持依靠科学、发挥专家的原则。依靠科技,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事故风险描述
2.1 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因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2.2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主要指具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大量释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往往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
火灾可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由于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和窒息,并会造成人员灼伤。此外,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爆炸。
3 应急准备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成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常务工作)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3.2 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演练,负责监督各部门、各乡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组织确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审定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指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民防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组织有关善后事宜。必要时,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授权,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扎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及时监控、正确引导各类自媒体等舆情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爆炸的事故现场;负责伤员的搜救、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有毒物质的洗消。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救援工作的监督,受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实施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县卫健局:确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中毒、受伤人员的治疗与救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运力保障;组织做好人员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对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等;参与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县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
县住建局: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乡镇政府(社区):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县政府其他部门,根据需要由县委、县政府指派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配合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3.3 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3.3.1 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3.3.2 伤员抢救组
根据伤害或中毒的特点及时提出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3.3.3 抢险救援组
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等工作。
3.3.4 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3.3.5 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护事故现场不遭人为破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撤离现场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清点。
3.3.6 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抢救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抢救物资。
3.3.7 环境保护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3.8 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3.9 善后工作组
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3.10 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Ⅱ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3)Ⅲ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实施本预案,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4)Ⅳ级事故,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4.2 响应程序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迅速报告所在县委、县政府及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应急、生态环境、公安、卫健、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实施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尽可能简明扼要地说明事故单位、事故地点、现场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事故现状等情况。当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应立即向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增援。原有救援力量配合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3 报告
各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已经参与救援工作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4.4 现场指挥与控制
4.4.1 现场工作区域划分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等进行数据分析后,把现场工作区域划分为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事故可能影响区域,便于救援工作的开展。
4.4.2 应急救援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指挥专业救援组进行救援行动。各专业救援组应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听取指导意见。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
4.4.3 应急结束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确认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委、县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现场恢复和事故调查
5.1 现场恢复
事故得到控制后,环境保护组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实施。一般由环境保护组和专家咨询组指导抢险救援组进行现场清洁、净化等工作。
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现场进行连续监测。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情况,事故现场危害消除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现场恢复正常。
5.2 事故调查处理
各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市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工作上积极予以配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6.2.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做好危化企业周边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及危化品性质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6.4.2 培训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
(2)危险化学品企业救援队伍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3)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4)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6.4.3 演练
(1)县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和救援队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模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演练。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两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必要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6.5 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对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6 奖惩
对于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等数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事故可能影响区域。
一、事故中心区域
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只有受过正规训练和有特殊装备的专业救援组人员才能在此区域进行救援工作。所有进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控制下工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易燃易爆区域需注意使用防爆通信工具。
二、事故波及区域
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此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的伤害或物品的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只有受过训练的专业救援组人员和净化人员才能在该区域进行救援工作。
三、受影响区域
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该区域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好基本应急准备。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进入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1.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 如泄漏物易燃易爆,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并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3. 如泄漏物有毒,救援人员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并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二)泄漏源控制
1.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启动事故应急放置池(罐)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2.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三)泄漏物处理
1.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释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或收集后委托有条件的单位处理。
二、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先控制,后扑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二)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三)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四)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五)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六)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七)火灾扑灭后,进入现场人员仍要注意防护,现场要派人监护,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如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未采取堵漏措施(或一次堵漏未成功)的情况下,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
(二)应迅速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三)如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将其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四)如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关闭气体阀门使火势自动熄灭。
(五)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黏合剂、弯管工具等)。
(六)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七)如确认泄漏口很大,无法堵漏,应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直至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八)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
(九)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如判断阀门仍有效,可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四、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如易燃液体着火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首先切断火势蔓延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三)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m²)液体火灾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可使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或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可使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可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可使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四)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尽量使用隔绝式防毒面具,并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平时应对扑救人员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五)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沸溢、喷溅可能发生的时间,观察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应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统一撤退信号一经发出,扑救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六)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火势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输送管道的进、出阀门,如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如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漏,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泰来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长职责
2.1.3 副指挥长职责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2.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3.1 应急专家组组成
2.3.2 应急专家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
3.2.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4.1.2 响应措施
4.2 Ⅳ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2 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5.1.2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5.1.3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5.1.4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5.2.2 信息报告内容
5.3 紧急处置
5.4 指挥和协调
5.5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5.6 新闻报道
5.7 应急处置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6.4.2 评估内容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7.2.3 医疗卫生保障
7.2.4 应急物资保障
7.2.5 应急经费保障
7.2.6 社会动员保障
7.2.7 治安保障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应急演练
8.1.1 培训
8.1.2 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泰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全县燃气突发事件。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负责县指挥部全面工作,对全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部署调动相关部门人员和装备,明确任务和行动原则;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下达处置命令;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外部应急机构联络;直接督察应急反应机构的行动;决定请求支援、人员疏散及应急反应人员撤离;协调后勤方面支援救援。
2.1.3 副指挥长职责
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指挥调动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有效行动对策和建议;保持与各组的直接联络;协调应急资源、设备,参与处置工作;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按照县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组织进行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应当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以及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的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受损道路、公路、桥梁进行抢修与恢复。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燃气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各乡镇要配合县指挥部做好事发地现场群众生活安置和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处置中的物资供应、车辆调用等工作。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县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有关要求,指挥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联系燃气专家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疏导、医疗救护、宣传信息、后勤保障、事件调查、善后处理等8个工作组。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救援抢险方案;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治安疏导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及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车辆调配、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搜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事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3.1 应急专家组组成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
2.3.2 应急专家组职责
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1)在县指挥部领导下,由县住建局牵头,建立部门与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生产、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全县燃气安全动态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重大节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
县住建局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县规划局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规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件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县住建局应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2 预警
县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燃气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按照《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我县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共四级。
4.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4.1.2 响应措施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事发单位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并请求支援。
4.2 Ⅳ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4.2.2 响应措施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事发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县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5.1.1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1.2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1.3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1.4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或个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委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1. 首报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报告县政府和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乡镇及各成员单位组织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报告县政府,并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乡镇及各成员单位组织进行处置;县政府立即将事件发生情况向市政府及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市政府及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 续报
县政府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上报告。
3. 终报
县政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2.2 信息报告内容
1. 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 终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3 紧急处置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事发单位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由县政府立即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2)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救援队伍要迅速调集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阀止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3)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4 指挥和协调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6 新闻报道
(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新闻发布等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2)发生一般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政府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
5.7 应急处置终止
(1)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2)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和县政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指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3)应急处置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县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省市制定的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
(2)燃气救援队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6.2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县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应急避难场所。民政局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6.3 保险
(1)鼓励相关单位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县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结束后1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6.4.2 评估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件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评估报告上签名。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通讯录及通讯备用方案,制定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方案,同时要建立通信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
(2)通信运营企业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由住建局牵头,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燃气企业要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各燃气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县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当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紧急运输保障任务。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2.3 医疗卫生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救治。
7.2.4 应急物资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道路运输、公路建设养护等相关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2.5 应急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承担的经费。
7.2.6 社会动员保障
由县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县政府要确保县内的社会稳定,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7.2.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公安局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件肇事人员。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民政局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住建局应结合我县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与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我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公牺牲人员,可根据情况追认为烈士。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应急演练
8.1.1 培训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1.2 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燃气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泰来县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级别划分
3.3 预防预警准备
3.3.1 Ⅳ级预警准备
3.3.2 Ⅲ级预警准备
3.3.3 Ⅱ级预警准备
3.3.4 I级预警准备
3.4 排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信息
4.2 应急响应决策
4.3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 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2 防洪避难场所及食品供应场所
5.3 水毁工程修复
5.4灾后重建
5.5 保险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物资与资金保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县城区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县城内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为指挥、决策和制定抗洪抢险救灾方案提供依据,保证县城内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县城内防汛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泰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区规划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及其产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内涝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内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内涝灾害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成立县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指挥部(简称“县防涝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泰来镇、县卫健局、县金泽自来水公司、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城建服务中心、县排水服务中心、县消防大队、县电业公司、气象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县防涝指挥部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工作。县防涝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内涝防御和洪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防汛抢险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疏导受灾地区及滞水地区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查处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队员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备足防汛抢险车辆、做好城区公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泄洪的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城管局:负责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督促加固高空广告牌。
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工作;根据防涝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
气象局:负责向县城防办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及时发布暴雨、雷电预警预报,并做好预防宣传工作。
县电业公司:负责保障汛期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严密监控汛期中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舍安全排查,确保师生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及安置、救济、食品发放等。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工矿企业及商业企业的厂房、场地安全及灾后疏导工作。
泰来镇:负责做好各街道及社区的明沟排水及疏通工作、负责危房的排查及灾民转移安置,确保万无一失。
金泽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水源地不被污染及供水管网安全,确保及时供水。
县城建服务中心:负责县内城镇基础设施及有沟盖板路段的检查维护,排除险情,确保安全。
县排水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内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雨、污管线进行全面清淤、维修和维护,保持排水畅通;负责做好城区内承重板路段排水。
各通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畅通。
武警齐齐哈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消防大队:根据汛情需要,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接收、传达县防涝指挥部指示,督促检查县中心城区防内涝抢险工作应急预案及准备工作的落实,组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测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当预报将发生强降雨天气时,提前12—24小时上报县防涝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指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提早预警。气象部门配合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和微信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当县中心城区持续降雨时,各时段雨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县防涝指挥部,特大暴雨时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涝指挥部,为防内涝抢险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预测降雨量情况,将预警级别由轻到重分为IV、Ⅲ、II、I四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色表示。
(1)Ⅳ级预警:降雨量在24小时内达到10-24.9毫米(中雨)时,为蓝色预警。
(2)Ⅲ级预警:降雨量在24小时内达到25-49.9毫米(大雨)时,为黄色预警。
(3)Ⅱ级预警:降雨量在24小时内达到50-99.9毫米(暴雨)时,为橙色预警。
(4)I级预警:降雨量在24小时内达到100毫米以上(大暴雨)时,为红色预警。
3.3 预防预警准备
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和不同预警级别,通过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提早预警和向公众发布,增强市民预防内涝灾害和进行自我保护意识,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防大汛的组织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准备,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1 Ⅳ级预警准备
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①加强值班值守,全员保持通讯畅通;②随时接收传达指挥部指令;③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④联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气象局:①做好气象监测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降雨实测情况和降雨走势;②配合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排水服务中心:①全员上岗;②落实排涝抢险物资、设备和车辆;③检修泵站;④对易涝路段窨井、边井、管道进行检查,提前清除淤障。
县公安局:①加强值班值守,随时接听群众求助;②对市内易涝区段做好临时管制和交通疏导准备。
县住建局:①适时关闭易涝路段路灯;②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部分参与内涝抢险车辆、机械、物资、人员等,听从调用;③指导在建项目防内涝抢险。
县电业公司:①落实本系统电力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措施;②做好抢险排涝期间泵站电力供应及照明准备。
3.3.2 Ⅲ级预警准备
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①加强值班值守,全员保持通讯畅通;②随时接收传达县防涝指挥部指令;③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黄色预警;④联系媒体向公众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气象局:①做好气象监测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降雨实测情况和降雨走势;②配合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排水服务中心:①全员上岗;②落实排涝抢险物资、设备和车辆并将主要设备运达排涝现场;③对易涝路段窨井、边井、管道进行检查并展开排涝工作。
县发改局:①成立人防工程防漏、堵漏抢险队;②落实人防工程防内涝抢险措施;③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商户转移安置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县公安局:①加强值班值守,随时接听群众求助;②对县内易涝区段做好临时管制和交通疏导准备。
县房产服务中心:①落实直管公房的防内涝抢险措施:②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内清淤、疏通下水道工作;③对重点易涝小区加强监控,健全完善防内涝抢险预案。
县住建局:①适时关闭易涝路段路灯;②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部分参与防内涝抢险车辆、机械、物资、人员等,听从调用;③指导在建项目防内涝抢险。
县电业公司:①落实本系统电力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措施;②做好排涝抢险期间泵站电力供应及照明准备。
县教育局:检查学校校舍安全,发现隐患,妥善处理。
县文体广旅游局: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滚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各通信公司:①落实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措施,确保中心城区电话畅通;②配合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向公众发布黄色预警短信。
3.3.3 Ⅱ级预警准备
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①加强值班值守,全员保持通讯畅通;②随时接受传达县防涝指挥部指令;③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橙色预警;④联系媒体向公众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县应急局:①加强值班值守,全员保持通讯畅通;②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内涝抢险所需应急车辆、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食品、应急避难场所准备;③做好随时处置防内涝抢险安全责任事故准备。
气象局:①做好气象监测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降雨实测情况和降雨走势;②配合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财政局:筹集落实防内涝抢险工作资金。
县排水服务中心:①全员上岗,清理易涝道路进水井;②将排涝抢险物资、设备和车辆运达现场;③泵站满负荷运行;④打开易涝路段窨井、边井加速排除积水。
县发改局:①成立人防工程防漏、堵漏抢险队;②落实人防工程防内涝抢险措施;③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商户转移安置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县公安局:①加强值守,随时接听群众求助;②中心城区各派出所加强值班,全体干警保持通讯畅通;③对易涝区做好临时管制和交通疏导准备;④待命执行抢险救援与危险救助任务。
县文体广旅游局:①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滚动发布预警信息;②安排人员做好深入防内涝抢险一线采访报道准备。
县交通运输局:①安排好应急值守客货车辆,待命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疏散和防内涝抢险人员、物资、装备运输;②落实本系统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措施。
泰来镇:落实防内涝抢险后清淤、环卫措施。
县城建服务中心:①适时关闭易涝路段路灯;②做好折断、倒伏树木清理准备。
县房产服务中心:①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内清淤、疏通下水道工作;③对重点易涝小区加强监控,健全完善防内涝抢险预案。
县住建局:①适时关闭易涝路段路灯;②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部分参与防内涝抢险车辆、机械、物资、人员等,听从调用;③指导在建项目防内涝抢险。
县电业公司:①落实本系统电力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措施;②做好排涝抢险期间泵站电力供应及照明准备。
县卫健局:①加强120值守,人员全部上岗;②做好抢险紧急医疗救援准备工作;③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排涝后涝区、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准备。
县民政局:①做好核查灾情准备;②组织和协调内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③适时组织、指导和开展捐赠工作。
县教育局:检查学校校舍安全,发现隐患,妥善处理。
县林草局:落实泰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排涝抢险度汛措施。
县消防大队:①做好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准备;②落实高空照明车辆,为路灯关闭路段照明。
武警支队执勤二大队:①成立防内涝抢险队;②作为防内涝抢险机动力量,做好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准备。
县工信科技局:①督促检查分管工业企业的防内涝抢险措施落实情况;②协调、指导分管工业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泄漏和雷击。
各通信公司:①落实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措施,确保中心城区电话畅通;②配合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向公众发布橙色预警短信。
3.3.4 I级预警准备
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①加强值班值守,全员保持通讯畅通;②随时接受传达县防涝指挥部指令;③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红色预警;④联系媒体向公众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县应急局:①加强值班值守;②全员保持通讯畅通;③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内涝抢险所需应急车辆、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食品、应急避难场所准备;③做好随时处置防内涝抢险安全责任事故准备。
气象局:①做好气象监测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降雨实测情况和降雨走势;②配合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财政局:筹集落实防内涝抢险工作资金。
县排水服务中心:①全员上岗,清理易涝道路进水井:②将排涝抢险物资、设备和车辆运达现场:③泵站满负荷运行并架设临时排水泵;④运用所有排水设备全力排涝。
县发改局:①成立人防工程防漏、堵漏抢险队;②落实人防工程防内涝抢险措施;③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商户转移安置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县公安局:①加强值守,随时接听群众求助;②各派出所加强值班,全体干警保持通讯畅通;③对易涝区做好临时管制和交通疏导准备;④待命执行抢险救援与危险救助任务。
县文体广旅游局:①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滚动发布预警信息;②安排人员做好深入防内涝抢险一线采访报道准备。
县交通运输局:①安排好应急值守客、货车辆,待命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疏散和防内涝抢险人员、物资、装备运输;②落实本系统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措施。
泰来镇:落实防内涝抢险后清淤、环卫措施。
县城建服务中心:①适时关闭易涝路段路灯;②做好折断、倒伏树木清理准备。
县房产服务中心:①落实直管公房的防内涝抢险措施;②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内清淤、疏通下水道工作;③对重点易涝小区加强监控,健全完善防内涝抢险预案。
县住建局:①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部分参与防内涝抢险车辆、机械、物资、人员等,听从调用;②指导在建项目防内涝
抢险。
县电业公司:①落实本系统电力工程设施安全度汛措施;②做好排涝抢险期间所有泵站电力供应及照明准备。
县卫健局:①加强120值守,人员全部上岗;②做好抢险紧急医疗救援准备工作;③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排涝后涝区、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准备。
县民政局:①做好核查灾情准备;②组织和协调内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③适时组织、指导和开展捐赠工作。
县教育局:检查学校校舍安全,发现隐患,妥善处理。
县林草局:落实泰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排涝抢险度汛措施。
县消防大队:①做好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准备;②落实高空照明车辆,为路灯关闭路段照明。
武警支队执勤二大队:①成立防内涝抢险队;②作为防内涝抢险机动力量,做好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准备。
县工信科技局:①督促检查分管工业企业的防内涝抢险措施落实情况;②协调、指导分管工业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泄漏和雷击。
各通信公司:①落实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措施,确保中心城区电话畅通;②配合县防涝指挥部办公室向公众发布红色预警短信。
3.4 排水准备
排水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泰来镇要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对城区内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雨、污管线进行全面清淤、维修和维护,保持排水畅通。对辖区内的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换故障设备,确保汛期各泵站正常运行。另外,排水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泰来镇要备足备用泵、临时泵,确保能够随时启用。城建服务中心负责城区有沟盖板路段巡查、检查、故障排除,排水服务中心负责城区内有承重板路段巡查、检查、故障排除,按照泵站所在的街路负责该路段,泰来镇负责做好各街道及社区的明沟排水及疏通工作。要对南桥洞、一中桥洞、北桥洞进行死看死守,在水位超过30厘米时,排水服务中心要采取临时封闭措施,设立警示标识。对没有雨水管线的地段,靠近雨水井附近,安排专人打开雨水井盖,进行强排。同时各泵站要严格值宿制度,保证24小时人员全员上岗,确保每天有一名领导带班,并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为县防涝指挥部提供可靠排水信息。各社区分别负责本社区内的
低洼地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信息
县防涝指挥部发布中雨以上预警后,气象局派专人值守监控中心平台,并适时将易涝区内涝水位数据和降雨量数据报送县防涝指挥部,作为启动防内涝抢险应急响应的决策依据。
4.2 应急响应决策
县防涝指挥部接到气象局水位数据和降雨量数据报告后,总指挥召集指挥部成员会商(视情况采取会议、电话或对讲机对讲方式),根据内涝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适时作出防内涝抢险应急工作部署,并通过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相关指令。
4.3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1)Ⅳ级响应
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县防涝指挥部按Ⅳ级(蓝色)预警响应与行动。
(2)Ⅲ级响应
积水深度达到40厘米,县防涝指挥部按Ⅲ级(黄色)预警响应与行动。
(3)Ⅱ级响应
积水深度达到50厘米,县防涝指挥部按Ⅱ级(橙色)预警响应与行动。
(4)I级响应
积水深度达到60厘米以上,县防涝指挥部按I级(红色)预警响应与行动。
5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后,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泰来镇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2 防洪避难场所及食品供应场所
避难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湿地公园、县标广场、一中、二中、三中、第二小学、站前广场、法治广场。食品提供场所:中心超市、惠美万佳超市、畅路超市。
5.3 水毁工程修复
防洪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讯、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5.5 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6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确保城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城市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6.2 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城市防洪的重点工程设施,各单位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后,责任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
6.3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武警支队执勤二大队及消防大队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
6.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防涝指挥部要对物资储备及运输车辆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县防涝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保证抢险时运得出、用得上。储备物资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及时补足。启动城市防涝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泰来县县城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长职责
2.1.3 副指挥长职责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5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4.1.2 响应措施
4.2 Ⅳ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2 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供水安全事故(Ⅳ级)
5.1.2 较重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5.1.3 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5.1.4 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5.2.2 信息报告内容
5.3 紧急处置
5.4 指挥和协调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应急演练
8.1.1 培训
8.1.2 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县城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泰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地震、洪灾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没,机电设备损毁;
(3)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4)主要输水干线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或区域供水;
(5)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县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住建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公司、生态环境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通信运营企业、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全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建立和完善全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住建系统应急救援资源。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完善全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拟定全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制度。
(5)及时向县政府、指挥长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根据县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起草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供水突发事故,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负责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备用水源流量的监控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疾病预防、监督监测、救护治疗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水系统电力供应。
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水环境监测,加强污染源的调查取证及监控,协助制定应急排险方案措施。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经费开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确保群众疏散和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的落实。
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情况资料。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响应时的通信传递,确保通讯畅通。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对用水、节水科普知识以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2.1.5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络,确保指挥顺畅;及时传达县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并抓好贯彻落实;负责检查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及建议;负责协调县指挥部各工作小组的工作关系,保障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决定及时贯彻落实;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实际,下设协调指挥、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6个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现场全面工作。
协调指挥组负责事故(险情)应急抢险的联络、协调,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中致伤、致残、致病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进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等。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险情)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畅通和电力供应。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对在事故中受伤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后果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成立由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和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卫生防疫、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预防预警工作。负责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 检测网络
由县金泽自来水公司和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建立供水检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县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城市供水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以县政府的名义,通过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我县供水突发事件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故。
4.1.2 响应措施
由事发单位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县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4.2 Ⅳ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4.2.2 响应措施
由事发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县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援。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
5.1.1 一般供水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连续停止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5.1.2 较重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5.1.3 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造成连续停止10000户以上15000户以下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5.1.4 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造成连续停止15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和较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严重和特别严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5.2.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5.3 紧急处置
(1)县指挥部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统一调配人员、设备和物资。
(2)通知供水影响区域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3)当发生地震、爆炸、倒塌、爆管、严重泄漏等灾害时,停止水源侧供水闸门或停运水源,并尽最大努力保证其他未遭破坏的水源正常生产及供水,全力抢修输配水管线,供水设备或配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4)当遭受投毒事件时:
①当水源出现重大投毒事件时,应首先确定其毒源点,立即对水质进行检验,确定其毒类,涉及毒源范围;
②对毒源范围内的水厂立即停止供水,关闭邻近闸门,防止毒源扩大;
③按毒类分析报告,制定解毒方案,及时消除毒源;
④组织专业队伍及设备,排除管网滞留水,选择排水点,采用空气振荡法冲洗管道,直至排净为止并进行消毒处理;
⑤投毒点确定后,关闭其所有对外管网联通闸门,防止与其他水源管网联通;
⑥如多处水源出现投毒事故,应关闭所有出厂(站)闸门,停止供水,清洗城区输配水管网,启用自备水源铺设临时供水管线,向城区供水。
(5)当遭受污染事件时:
①当水源及输水站出现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关闭所有出厂(站)闸门并停止供水;
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迅速查清污染源和污染成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污染源蔓延;
③按污染成分分析报告结果,用最快速度制定相应的清除污染措施,并组织力量全力排污,尽快解除污染;
④对受污染水厂的输配水管网,应立即组织进行清洗,直至达到饮用水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⑤如多个水源泵站被污染不能向城区供水时,应启用社会其他自备水源向城区供水。
(6)当供电系统损坏造成水源地和水厂断电时,由电业部门及时抢修。
5.4 指挥和协调
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5 新闻报道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统一口径,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和公众报道事故情况和政府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让群众享有知情权,让群众放心,避免引起混乱,确保社会稳定。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对现场应急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向群众宣传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安全防护知识,根据事故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向群众宣传防范措施;发布停止供水和饮用的通告。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向上级请示调动部队、武警、科研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
5.9 应急响应终止
(1)当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2)一般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指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小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故赔偿标准,做好赔偿工作,同时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积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接受社会资金和物资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保障系统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通信畅通,信息及时上报。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供水企业储备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需要。
(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专业抢险队伍,保证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迅速投入抢险。抢险队伍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要满足抢险需要。
(3)交通运输保障
抢险队伍要配备专用交通运输工具,保证抢险人员和设备、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划定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5)资金保障
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应急演练
8.1.1 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供水系统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供水系统突发事件涉及的各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1.2 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供水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负责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供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断提高供水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泰来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长职责
2.1.3 副指挥长职责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5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 抢险体系建设
3 应急响应
3.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3.1.2 响应措施
3.2 Ⅳ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3.2.2 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4.1.2 重大事故(Ⅱ级)
4.1.3 较大事故(Ⅲ级)
4.1.4 一般事故(Ⅳ级)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4.2.2 事故报告内容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奖励与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7.1.2 培训
7.1.3 演练
7.2 预案更新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8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住建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卫健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建立和完善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住建系统应急救援资源。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完善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拟定全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
(5)及时向县政府、指挥长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指导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及时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伤亡人员,协调救护人员、医疗单位工作,保证事故救援顺利进行。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交通运输所属部门参加抢险工作。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全力配合县指挥部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1.5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事故报告。
(2)联络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3)传达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有关指示和要求。
2.2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下设协调指挥、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6个工作组。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现场全面工作。
协调指挥组负责事故(险情)应急抢险的联络、协调,调集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灾难中致伤、致残、致病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根据事故类型,进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逸人员的追捕等。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险情)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畅通和电力供应。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对在事故中受伤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赔偿。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专家组,由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人员组成,为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抢险体系建设
县指挥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建筑企业根据全县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
3 应急响应
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共四级。
3.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1.2 响应措施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事发单位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县住建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住建局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应急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住建局。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健等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3.2 Ⅳ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2.2 响应措施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事发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援。
县住建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住建局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应急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住建局。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1.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1.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1.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2.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事故主管部门为主、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工作程序:
(1)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县指挥部、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县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县指挥部迅速与住建局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县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住建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县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4 新闻报道
重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较大、一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市、县指挥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4.5 应急响应终止
(1)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2)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和县政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指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1)由住建局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住建局应向县政府和市住建局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4)县住建局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县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全县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县指挥部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应急管理队伍:由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6.3 装备保障
县住建局必须确保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奖励与责任
县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公牺牲的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烈士称号申报。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县住建局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讲解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7.1.2 培训
县指挥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1)由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1.3 演练
县住建局和各施工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8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泰来县农村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4.2 属地负责,协同配合
1.4.3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县指挥部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
2.3 应急联动机制
2.4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预测
3.3 预警处置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事故分级标准
4.1.1 特别重大(Ⅰ级)
4.1.2 重大(Ⅱ级)
4.1.3 较大(Ⅲ级)
4.1.4 一般(Ⅳ级)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4.2.2 Ⅲ级响应
4.2.3 Ⅱ级响应
4.2.4 I级响应
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4.3.2 报告内容
4.4 响应程序
4.5 现场救援原则
4.6 信息发布
5 应急结束与处置
5.1 结束程序
5.2 善后处理
5.3 总结评估和备案
5.4 事故调查处理
5.5 责任追究
5.6 档案归集整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物资保障
6.3 救援装备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7.1.1 宣传
7.1.2 培训
7.2 应急演练
7.3 预案更新
7.4 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农村房屋安全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农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农村房屋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农村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各类房屋建筑发生倒塌、坍塌或者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导致重大险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可能造成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日常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4.2 属地负责,协同配合
农村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农村房屋应急指挥部对全县农村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4.3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高应对农村房屋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1 县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农村房屋安全较大(Ⅳ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县决策部署,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2)设立农村房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态发展,决定启动或终止农村房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向省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应在办公室设置联络员并健全联络方式。
主要职责:
(1)具体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房屋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起草全县农村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4)组织开展农村房屋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与省、市农村房屋安全事故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受理农村房屋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7)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控应对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协调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县住建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大型机械、人员参与救援,指导属地有关单位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房屋安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输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房屋安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协调组织运送伤亡人员,协调救护人员、医疗单位工作,保证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房屋安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综合协调安全事故处置,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农村房屋安全事故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事故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参加地质灾害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参加农村学校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学校师生员工,做好事故发生后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服务。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启动县级预案前,负责指挥、协调当地各有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级预案后,负责组织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农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农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任总指挥。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3)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4)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安全事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配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应急处置组: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灾难中致伤、致残、致病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协助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进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险情)信息发布等工作,正确引导互联网信息及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后勤保障组: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资源保障。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技术专家组:组织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设备、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县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支队、民间专业救援队伍等第三方救援机构参与救援。
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成立农村房屋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职责应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工作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农村房屋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农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房屋安全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置,将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并上报当地农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来农村房屋安全事故特点、辖区内天气气候趋势预测、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信息等,对在建工程和既有建筑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我县农村房屋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安全事故。
4.1.2 重大(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安全事故。
4.1.3 较大(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安全事故。
4.1.4 一般(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安全事故。
发现、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做先期处置。
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对照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4级。
4.2.1 Ⅳ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
4.2.2 Ⅲ级响应
较大事故(Ⅲ级)发生后,事发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4.2.3 Ⅱ级响应
重大事故(Ⅱ级)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同时请求市政府启动省级相关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4.2.4 I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I级)发生后,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全县力量开展处置救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和救援情况,同时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处置;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当发生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事故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1 报告程序
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3.2 报告内容
农村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人员受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3)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须帮助解决的问题。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后续措施。
(3)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1.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Ⅳ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请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2. 县指挥部迅速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的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3. 县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抢险、救援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 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5. 各地在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县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应急救援队伍应快速、准确、有效进行现场施救,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房屋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升级。
现场救援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抢救遇险人员。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2. 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3. 消除隐患及排险。应及时组建专家组和工程抢险队伍进入事故现场,两者通力合作,消除隐患,控制事态,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 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安全转移。
5. 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必要时,由卫生健康部门对事故现场消毒防疫。
县指挥部对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舆情。必要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重大以下级别房屋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由事发地相关部门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 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归还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救援结束后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房屋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指挥部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积极做好事故档案归集整理工作,确保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
县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房屋安全事故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2. 各主管部门应依托辖区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当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各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的大吨位轮式或履带式起重吊车、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混凝土和金属结构切割设备、自升式作业平台等设备储备情况,进行信息备案,并定期进行确认。
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掌握本地区的煤、电、油、气、水、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应急联络方式,进行信息备案,并定期进行确认。
1.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落实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编制应急救援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2.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1.1 宣传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能力。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等房屋安全责任主体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7.1.2 培训
(1)县指挥部应定期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常规培训,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县指挥部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泰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2.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4.1.2 响应措施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2 响应措施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2 响应措施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2 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5.1.2 信息报告内容
5.1.3 信息报告方式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力量部署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资源保障
7.3 救援装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7.10.2 责任追究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施行时间
9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泰来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江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县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和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文体广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气象局、齐齐哈尔海事局泰来海事处、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泰来站、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国网泰来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2)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全县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县工信科技局负责指导民爆行业在生产、销售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8)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0)县交通局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2)县水务局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合理调度。
(13)县林草局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14)县文体广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指导和督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工作。
(15)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17)县应急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通报地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震情和灾情情况。
(18)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9)齐齐哈尔海事局泰来海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上搜救应对工作。
(20)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泰来站负责应急物资与人员的输送工作。
(21)国网泰来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车,保障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22)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共同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2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县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县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6)负责与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健局、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融媒体中心、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工信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2.3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高校、市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 I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
4.1.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向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
(2)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由县政府统一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县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县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向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
(2)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县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告。
(3)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及我省、我市、我县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乡(镇)地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或者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先期处置
县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5.3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4 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县(市)区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县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救援力量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I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5.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2 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3 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4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1.2 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练
生态环境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8.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9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泰来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应急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3.2.1 舆情信息组
3.2.2 现场指挥部
3.2.3 现场协调组
3.2.4 现场监测组
3.2.5 调查处置组
3.2.6 安全保卫组
3.2.7 医疗救援组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4.6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 事故通报
4.6.2 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应急终止程序
6 后续行动
6.1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6.2 善后处置
6.3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1.1 宣传教育
7.1.2 应急培训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值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泰来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齐齐哈尔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来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性物品运输;
(2)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批准较大及以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
应急组织形式及构成人员
职 位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总指挥 |
田 宇 |
13904520699 |
副总指挥 |
兴利波 |
15046262888 |
成员单位 |
孙 岩 |
13329523917 |
朱瑞军 |
13314523339 |
|
马 楠 |
18804525777 |
|
成员单位 |
宋志广 |
18645203601 |
王永利 |
18245216789 |
|
张国辉 |
18945227123 |
|
马弘成 |
15734625777 |
3.1.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县辐射应急办设在生态环境局,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负责传达贯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汇总应急信息,编制应急总结报告;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
3.1.2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查处涉放射源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查找丢失、被盗放射源;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承担县本级相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局:承担县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协调各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配合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应急水量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参与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开展辐射事故涉及转移安置人群生活救助工作。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3.2.1 舆情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向县辐射应急办报送舆情应对情况总结报告。
3.2.2 现场指挥部
由县政府牵头,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 现场协调组
由县政府牵头,宣传、公安、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及县级相应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4 现场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牵头起草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最终监测报告。
3.2.5 调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询问、调查和处置;提出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方案;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编制现场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6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和追缴;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7 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医疗救援人员开展辐射防护工作;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提出外部救援力量建议: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认真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发生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4),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域,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对周围环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卫健部门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4.3 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县政府根据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行动指令,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后,按要求迅速到达现场或指定位置,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应急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 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处理,必要时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6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 事故通报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4.6.2 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辐射事故等级,由负责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市辐射应急办。
6 后续行动
6.1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合理;
(3)根据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卫健部门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6.2 善后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3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1.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1.2 应急培训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辐射事故应对能力。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演习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习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7.2 资金保障
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3 物资装备保障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4 应急值守
县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编号:电话记录[202__]_号 接到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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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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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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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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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及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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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
已采取措施 |
(接报人提示企业)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自主查找丢失放射源,进一步核实情况,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 |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编号:
事故责任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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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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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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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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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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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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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开发利用/放射性物质运输/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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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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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初步定级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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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已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响应行动(简述)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企业已采取措施(报告/封控/自主查找放射源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
|||
编制:(签字)年月日时分 审核:(签字)年月日时分 批准:(签字)年月日时分 |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编号:
事故责任单位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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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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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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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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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代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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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 场地 |
主要 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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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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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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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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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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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编制大纲)
一、事故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
三、后续工作
四、处置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建议
七、附件
泰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3 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响应措施
4.2.1 健康防护措施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制度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8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县实际,在对《泰来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1年)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来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沙尘天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县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一厂(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成。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泰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县相关部门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气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国网泰来县供电公司等。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限停产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县应急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县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和联系所监管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控制应急实施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加强露天烧烤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渣土运输处置扬尘,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和固化压块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商务局: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好加油站环保检查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和督促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县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和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管。
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共同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国网泰来县供电公司: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全县供电、保电、用电平衡工作。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县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省、市及有关县(市)的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2.4 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2.5 专家组
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建议。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黑环发〔2023〕106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的不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降低启动门槛。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接收到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信息时,按要求及时启动响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经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3.2.3 区域应急联动
生态环境局与县气象局分别开展日常会商。预测到即将发生区域重污染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气象局和专家组等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确定达到预警条件后,统一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各乡(镇)需按统一要求开展同步应对,落实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的减排措施。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开展现场督导调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预警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强制性减排措施应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状况,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企)一策”。
各乡(镇)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2)工业减排措施
①建立并定期修订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督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②发布预警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措施;
③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依法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3 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城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乡(镇)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县指挥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5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6.2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优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优先保障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通信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6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7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8 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生态环境局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 预案演练
生态环境局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各级政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工作。
7.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8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泰来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前方指挥部及下设工作组职责
2.4 后方指挥部职责
3 等级响应划分
3.1 Ⅳ级(蓝色)
3.2 Ⅲ级(黄色)
3.3 Ⅱ级(橙色)
3.4 Ⅰ级(红色)
4 预警监测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4.1.2 报告内容
4.2 应急值守
5 应急处置
5.1 处置措施
5.1.1 处置程序
5.1.2 前方指挥部现场设置
5.2 力量调派
5.2.1 力量调动权限
5.2.2 力量调动原则
5.2.3 力量调动顺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7.5 应急通信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消防水源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有效处置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充分准备,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或超出事发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损失和危害。
(2)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快速响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3)提前准备,强化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应对准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副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及教导员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县海事处、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供电公司、县中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以上成员单位设负责领导、联络员各1名,联络员由各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2.1.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发布作战指令,统一调度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及时掌握火灾现场变化情况,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应急救援力量;
(3)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资源用于应急救援行动;
(4)组织县、县(县)区政府、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消防部门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应急救援情况,及时确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火灾信息和救援行动进程;
(6)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负责善后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情况检查及技术支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组织指挥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县公安局:负责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4)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专家组,评估论证火灾事故发展趋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调工程车辆装备设备信息,及时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6)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相关指导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协调相关单位为应急救援车辆开设绿色通道。
(8)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由火灾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由火灾引发的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火灾次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为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在扑救人防地下工程火灾事故时,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10)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参与森林和草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及相关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11)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发布气象火灾预警预报信息,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应急救援所需气象资料。
(12)县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水上救助行动;依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13)县供电公司:负责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县中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关闭火灾现场燃气线路,对燃气泄漏实施堵漏处置,提供燃气事故处置技术支持。
2.3 前方指挥部及下设工作组职责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人员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设立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前方指挥部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
(1)应急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2)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治安、交警、事故单位保卫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内外现场警戒、疏散人员车辆、交通管制,保证救援现场交通畅通和救援秩序良好。
(3)现场检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卫生健康、气象、消防救援队伍特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涉事区域及周边环境进行联合监测,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120急救中心,属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勤务保障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交通运输、电力、供水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组织调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油料供应补给,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配合。主要负责根据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发布火灾信息和救援进程。
(7)专家咨询组: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抽调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解决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性问题,对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
2.4 后方指挥部职责
后方指挥部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作战指挥中心,利用消防通信网络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等级响应划分
按照场所性质、扑救难度、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火警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Ⅲ级火警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Ⅱ级和I级火警由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3.1 Ⅳ级(蓝色)
通常指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报警时描述为:
(1)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集聚场所火灾。
(2)3—6间独立住宅和3—10间的成排建筑火灾。
(3)普通民用住宅楼2—3个住户或高层民用住宅楼1个住户火灾,燃烧面积200—600平方米的棚户火灾。
(4)燃烧面积100—500平方米一般工业厂房、仓库、露天堆垛火灾。
(5)小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小火灾。
(6)1人失联或死亡,或者3人(不含本数)以下被困或受伤的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第一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3.2 Ⅲ级(黄色)
通常指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报警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
(1)使用面积200—500平方米的人员聚集场所火灾。
(2)燃烧面积600—1500平方米的棚户火灾。
(3)燃烧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仓库、露天堆垛火灾。
(4)报警人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大型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的火灾。
(5)交通枢纽、飞机、港口、大型物流园等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
(6)发生2人失联或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不含本数)以下被困或者受伤的火灾。
(7)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8)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Ⅳ级火警到场应急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3 Ⅱ级(橙色)
通常指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报警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
(1)使用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人员聚集场所的火灾。
(2)燃烧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棚户或大面积连营火灾。
(3)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仓库、露天堆垛火灾。
(4)报警人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蔓延迅猛,燃烧猛烈,燃烧面积在1000—2000㎡的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较严重火灾或攻坚艰难的火灾。
(5)交通枢纽、飞机、港口、大型物流园等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灾。
(6)受火势威胁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
(7)发生3人以上10人(不含本数)以下失联或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不含本数)以下被困或受伤的火灾。
(8)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Ⅲ级火警到场应急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 I级(红色)
通常指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报警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
(1)火灾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其他重要场所、特殊场所严重火灾。
(2)发生10人以上失联或死亡,或者50人以上被困或受伤的火灾。
(3)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灾面积大,受火势威胁,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群死群伤的火灾。
(4)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故以及本大队辖区灭火救援力量(包括专职消防救援队)不足,需要多个大队或全市范围内调集增援力量的火灾。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Ⅱ级火警到场应急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 预警监测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对于确定Ⅱ级(橙色)、I级(红色)火警后,县级政府和当地消防部门要在事件发生15分钟内,立即向县政府及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信息,县政府及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信息。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政府或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上报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火灾单位基本情况、火灾事故性质、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趋势、到达现场力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应急值守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5 应急处置
5.1 处置措施
5.1.1 处置程序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下级报告,确认为Ⅱ级(含)以上灾情后,应立即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子预案。预案启动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1.2 前方指挥部现场设置
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安全位置,也可设立在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力量,建立专门标识,保证现场指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5.2 力量调派
5.2.1 力量调动权限
发生Ⅱ级(橙色)、I级(红色)火灾事故后,需其他县(县)区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处置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报请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动。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调动。
5.2.2 力量调动原则
按照“就近调动”原则,为便于应急救援力量及装备器材快速集结于火灾现场,就近调集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到场协助。
5.2.3 力量调动顺序
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力量调动顺序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指挥部成员、专家组成员及医疗救护、电力、县政、生态环境等其他辅助救援力量。同时,根据应急救援行动需要适时调集其他消防增援力量到场。特殊情况按总指挥命令执行。
5.3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发展至市级力量难以控制,尤其是当火灾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应扩大响应范围,提高指挥层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提请国务院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4 应急终止
Ⅱ级、I级火警、灾情的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Ⅳ级、Ⅲ级火警、灾情的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救援行动终止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通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善后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损耗,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6.2 调查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依法确认火灾责任,开展应急评估,并组织参战人员进行战评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全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由消防部门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加强社区、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2 物资保障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灾情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7.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4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所需专用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特别是对个别种类的应急剂的储备,如A类泡沫、抗溶性泡沫、水成膜泡沫、ABC类干粉、二氧化碳等,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所需情况做好储备工作,应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专用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或委托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和调用制度。
7.5 应急通信保障
县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卫星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4G图传系统、语音及数据传输系统,实现对应急救援现场的直接指挥。各成员单位到场后,由消防救援队伍统一配发350M手持电台实现相互间通信联络,各成员单位现场负责人的通信呼号为“单位简称+01”,如“县应急管理局01”。
7.6 医疗卫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