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713-631294
  •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泰政办规〔2026〕1号
  • 2026-06-29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3 来源:县畜牧兽医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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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202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有效、有序、有力处置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齐齐哈尔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泰来县人民政府成立泰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汇报、研判形势、研究对策,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由县畜牧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县人武部、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

2.1.2 县防治指挥部职责

在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I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具等应急防疫物资;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执法监督与行政强制,依法实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控;监督动物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等措施落实;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维护疫情处置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置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将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救灾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跨省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的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县畜牧局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活动;负责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县城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县人武部:必要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恐慌,稳定我县居民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县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政策、措施和方案,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县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乡镇防治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乡镇长担任指挥长。乡镇防治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落实县防治指挥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 分级标准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I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15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我省多个地市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④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我省有5个县或3个市(地)以上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达到30个以上。

⑤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者发生。

⑥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②非洲猪瘟30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个县(市、区)发生3起以上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⑤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暴发流行。

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⑦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

③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④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全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乡镇要建立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担任疫情观察报告员的动物疫情观察报告网络体系。县级财政要将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县畜牧兽医、林草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涉及人兽共患病疫情的,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要在县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根据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当县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畜牧兽医局接到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县区域内发生;乡镇政府要按照县防治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I级应急响应与Ⅱ级应急响应

I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相应的I级Ⅱ级应急响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立即上报至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按照县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各乡镇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2.3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县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各乡镇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

5.3 现场指挥部职责及组成

突发I、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现场指挥部,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现场指挥。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现场指挥部,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

5.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调度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3.2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源组、疫情监测组、材料信息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市场监管组、卫生监控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信息,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

5.3.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县公安部门和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

扑杀处理组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相关乡镇政府和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的扑杀,疑似污染的饲料、垫草以及其他废弃物的销毁,并做无害化处理。组织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无害化处理选址。

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参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和追溯、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消毒灭源组由县畜牧兽医局和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源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指导受威胁区养殖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疫情监测组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材料信息组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据统计报送、会议组织等。

专家指导组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关注社会舆情动向。

物资保障组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及其他所需车辆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市场监管组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县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舆情引导、报道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5.3.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技术人员组建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县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政府应当参照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相应的组织机构。

5.4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洗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跟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 毗邻县(市)区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我县采取的措施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组织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7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

5.8 信息发布

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各乡镇、各部门要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普宣传防控知识,针对公众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重大动物疫病。

6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I级、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7.2 表彰

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县畜牧兽医、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8.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8.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县卫健局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健局开展工作。

8.5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必要时,县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6 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应按照县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结合县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根据省储备最低标准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应急物资储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物资储备,指按《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日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二类是随时可调用物资,指应急时可以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

两类物资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情诊断试剂盒或诊断耗材。

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

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

免疫设备: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保温箱。

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贮血器、离心管等。

消毒设备: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喷雾消毒机、火焰消毒机、消毒容器等。

防护用品:隔离服、乳胶手套、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等。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封闭设施设备:帐篷(保暖房)、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应急灯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8.7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8.8 技术储备保障

县政府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动物防疫科普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和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常识方面的作用。针对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宣传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县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县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9.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政府应当参照省市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10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tailai.gov.cn/tailai/c100266/202607/c02_631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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