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泰来县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泰来县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不分先后)
1. 泰来县人民政府
2.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泰来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泰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泰来县教育局
5. 泰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6. 泰来县公安局
7. 泰来县民政局
8. 泰来县司法局(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9. 泰来县财政局
10. 泰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泰来县自然资源局(泰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12. 齐齐哈尔市泰来生态环境局
13. 泰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泰来县交通运输局
15. 泰来县水务局
16. 泰来县农业农村局(泰来县畜牧兽医局、泰来县乡村振兴局)
17. 泰来县商务局
18. 泰来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9. 泰来县卫生健康局(泰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 泰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泰来县应急管理局(泰来县地震局)
22. 泰来县审计局
23. 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泰来县统计局
25. 泰来县医疗保障局
26. 泰来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泰来县政务服务中心)
27. 泰来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8. 泰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9. 泰来县林业和草原局
30. 泰来县信访局
31. 泰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32. 泰来县档案局
33. 泰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4. 泰来县公务员局
35. 泰来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36. 泰来县新闻出版局
37. 泰来县国家保密局
38. 泰来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39. 泰来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0. 泰来县残疾人联合会
41. 泰来县妇女联合会
42. 泰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43. 泰来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总站
44. 黑龙江泰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5. 泰来县气象局
46. 国家税务总局泰来县税务局
47. 泰来镇人民政府
48. 塔子城镇人民政府
49. 平洋镇人民政府
50. 大兴镇人民政府
51. 汤池镇人民政府
52. 克利镇人民政府
53. 胜利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54. 宁姜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55. 和平镇人民政府
56. 江桥蒙古族镇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tailai.gov.cn/tailai/c100266/202603/c02_6163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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