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县级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齐齐哈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市级牵头部门的通知》(齐政办发〔2026〕1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县财政局作为泰来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泰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8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tailai.gov.cn/tailai/c100266/202609/c02_6450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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